今年11月底,台權會會長林佳範違反《集遊法》案一審地院判決雖獲無罪,且法官在判決書中援引公政公約第21條對於和平集會遊行權利保障之意旨,承認其具有國內法效力。然而檢察官旋又於12月8日提出上訴,完全無視判決日對於兩公約肯認集遊權行使之保障。
依兩公約實施法第八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應在去年12月10日前,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修訂。當天,馬英九總統也表明:「國內大部分的法律均已修改或送至立法院,至尚未修改而有所抵觸之法律內容,則依據「後法」優先原則,優先適用兩公約。」這段話正意謂最高行政首長已公開承認,即使本屆立法院來不及在今年人權日的檢討期限內完成所有法令修正,但抵觸兩公約法律已經失去效力,政府部門不可再拿著過時的法令侵害人權。
因此,我們要求行政部門必須限時向各級政府、法院通告抵觸兩公約的法律清單,要求公務員不可再以引用前法傷害人民基本權利,相關案件的審理也應暫時停止留待修法完成。現行集遊法第廿九條就是其中最易遭行政當局浮濫使用的失效法令,目前仍遭「集遊法」偵察、移送、起訴、審理的案件,行政院就應通令全國警察局、地檢署,不得再以該條文防礙人民和平集會權利。
集遊法第29條應立即失效!!
警察無權干預任何一場和平集會遊行,更無權命令解散!!
檢察官不得再以集遊法起訴、上訴任何和平集遊的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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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1.法務部對違反兩公約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情形之說明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52458&ctNode=27518&mp=001
2.失效的集遊法第廿九條 http://www.tahr.org.tw/index.php/article/2012/01/02/2238/
3.現場棍盾齊施 事後傳訊族人 港口部落控訴警方執行過當 ttp://www.coolloud.org.tw/node/65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