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海洋 最高罰60萬元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污染海洋 最高罰60萬元

1997年05月14日
摘錄自1997年05月14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保護海洋環境,環保署13日決定針對船舶、港口進行油污與垃圾管制。環保署水質保護處處長阮國棟說,凡是發現任何污染海洋環境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環保法令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阮國棟表示,導致海洋環境惡化的來源很多,其中70%的污染來自陸地,海運及海拋各佔10%。他強調,高濃度污染物質會造成生物毒害,進而破壞海洋生態平衡,並經由食物鏈的累積,影響人體健康。

環保署表示,有些船隻進港前就把船上的垃圾或機油倒入海洋中,造成海洋污染。環保署將責成各港務單位,執行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環保署表示,環保署決定配合水上警察局的成立,在年底之前完成海洋污染防治法草擬工作,正式授權水上警察局執行有關船舶排放廢油、廢棄物以及海 上油污染意外事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