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開徵粒狀污染物空污費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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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開徵粒狀污染物空污費

1997年05月15日
摘錄自1997年05月15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因應大法官會議第416號有關空污費的釋憲案,環保署14日決定,工廠除繼續按硫氧化物排放量開徵空污費,自今年7月起 也開徵粒狀污染物空污費,明年7月再開徵氮氧化物空污費,89年7月開 徵對象為懸浮微粒及有毒空氣污染物。

大法官會議認為,空污費僅隨油開徵,而不包括工廠排放之其他污染物,顯然已經違反公平負擔之原則,有關機關應該迅速檢討改進。

環保署表示,空氣污染種類相當多,其中以硫氧化物、粒狀污染物、氮氧化物、懸浮微粒及有毒空氣污染物等為主。目前僅隨油品開徵,只反映了硫氧化物污染,不包括其他污染項目。因此環保署決定依照大法官會議決議陸續開徵。

環保署說,今年7月起,各地方環保單位先針對營建工地開徵粒狀污染物空污費,預計1年可以多開徵12億元。明年7月對氮氧化物開徵空污費,民國89年7月起開徵懸浮微粒與有毒空氣污染物質的空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