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掩埋場 環署限期完成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改善掩埋場 環署限期完成

1997年04月21日
摘錄自1997年4月21日中國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徹底解決國內垃圾場污染問題,環保署20日決 定要求各地方政府在兩年內完成垃圾掩埋場污染改善,否則將依法告發,最高可罰鍰4500元,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表示,掩埋場必須做到無二次污染,具體要求項目包括 :

 一、掩埋場底部有不透水層,防止地下水二次污染,並且依地下水流向,設 置地下水監測井。

 二、具備收集及處理滲出液設施。

 三、掩埋場周圍設圍牆、障礙物、及飛散防止設施。

 四、具備沼氣收集、處理或再利用設施。

 五、每日垃圾掩埋工作結束時,應該覆土15公分以上。

為解決國內一年近700萬公噸家庭垃圾,各地方鄉鎮公所在全國各地共計設置了296座垃圾掩埋場。根據環保署的資料顯示,國內三分之二以上的 垃圾場已經面臨飽和,多數垃圾場污染防治設備相當簡陋,即使有污染防治設備,也未正常操作使用,垃圾場成為環境及水源最大的污染場所,也造成一般民眾反對垃圾場設在我家後院的意識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