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決全面回收廢電池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環署決全面回收廢電池

1997年05月20日
摘錄自1997年05月20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決定公告所廢棄電池為必須回收物品,要求業者進行回收。此舉將導致電池回收量驟增99%以上,國內電池業者將因此增加大筆回收經費支出;但國人繳回廢電池則有回收所得。

根據環保署的資料,國內電池種類相當多,包括錳電池、鹼錳電池、氧化銀電池及鎳鎘電池等。其中水銀電池毒性較強,民國79年就公告為強制回收物品,其餘電池則未公告回收,就電池總量而言,水銀電池佔比率不及1%。

近年國內大量使用充電式電池,如手提式電腦、大哥大使用的鎳鎘電池含有重金屬鎘,如果任意棄置,會造成鎘污染,其毒性和水銀相當。

環保署表示,除了水銀電池之外,各種電池廢棄之後也會產生污染。目前一般民眾繳回收水銀電池時,也會一併繳回其它電池,環保署於是決定全面擴大回收對象。

環保署昨日下午邀請電池製造使用業者開會,正式告知環保署這項決定。環保署強調,將修改相關法令,逕行公告電池為全面回收物品,希望在明年初之前完成公告。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一旦公告為回收物品之後,業者必須依照環保署費率委員會決定之費率,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成立基金,並由基金委託專業管理組織,展開實際回收工作。如果業者拒絕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可以處罰應繳納費用1至3倍。回收清除處理費用將做為支付回收商與民眾回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