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廢水 不必做「吳敦義版海洋放流」?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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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廢水 不必做「吳敦義版海洋放流」?

2012年02月23日
環境報導2012年2月23日台北訊,朱淑娟報導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環評審查時因廢水排放路線搞不定,後來前行政院長、現任副總統吳敦義提出「海洋放流」方案,中科管理局長楊文科在2009年10月30日當場承諾採用「吳敦義版」,讓外界以為海洋放流減輕廢水影響後,環評過關了。

然而21日環保署專家會議做出共識,建議二林園區提升廢水回收再利用比率,將放流水量降到每日6萬噸以下。而當初環評結論是「廢水量高於6萬噸應採海洋放流管排放」,21日當天的建議等於是二林園區廢水可不必採取「吳敦義版」。

一切幾乎又回到爭議的原點,也就是當時的環評結論:「放流水量低於6萬噸時,廢水得排放至舊濁水溪或濁水溪之河口潮間帶低潮線下。」

然而,包括吳敦義、楊文科、環保署長沈世宏等人,在中科四期審查過程、甚至環評通過後的環差變更,不斷強調海洋放流可以減輕廢水影響。當時媒體質疑沈世宏海洋放流是否是較好方案,他曾回應:用常識想也知道海洋放流比較好。

而且之後中科提出的環差報告,中科副局長郭坤明也一再表示,中科加碼把放流管延伸到8.7公里,以此說服當地民眾廢水排的更遠影響會更小。

如果未來環評結論真的變成不必海放,不知道這些官員要如何面對自己當初的發言,但願這只是專家們的建議而已,否則當初為了廢水該排那而爭執不下的彰化縣、雲林縣政府、以及農漁民可能引起另一波抗議。

環團:環保署長在吳敦義副總統臉上呼巴掌

彰化環保聯盟總幹事施月英會後表示,環保署專家委員下的結論比中科管理局更不環保、更不永續。這兩次的專家會議許多委員已提到彰化海域牡蠣有多項重金屬已超標,最好將海放管由目前規劃的20公尺水深處,在向西拉到30公尺水深處,才能讓廢水隨海流稀釋並帶離海岸。

但是環保署最後的結論卻是要中科局考慮不要海洋放流,施月英強調:「這簡直是環保署長在吳敦義副總統臉上呼巴掌」。

中科廢水演義

廢水排放是中科四期審查過程中引發最多爭議的項目,原提出「舊濁水溪方案」引發彰化漁民抗議後,改濁水溪方案。改排方案引發雲林縣農民抗議,後來吳敦義接受建議,提出相較於原兩方案對漁民衝擊較小的「吳敦義版」。(「舊濁水溪方案」將廢水排入舊濁水溪流域、三和制水閘下游河段。「濁水溪方案」從二林園區往南拉17公里專管,將廢水排放到自強大橋下游。)

最後在2009年10月30日環評大會做出結論,針對廢水部分做出:「放流水量低於6萬CMD時,廢水得排放至舊濁水溪或濁水溪之河口潮間帶低潮線下,廢水量超過6萬噸應採海洋放流管排放…」。

另外有一個附帶建議:中科承諾依行政院政策指示將廢水排放於河口潮間帶低潮線再向海洋延伸至少3公里之方案,也就是「吳敦義版」,雖然這只是附帶建議,但白紙黑字寫的是:「中科承諾依行政院政策指示」。

中科:「濁水溪海洋放流方案」為主要方案

從2010年11月起中科提出廢水改排環境差異分析,但當年的12月24日在彰化大城鄉舉辦說明會遭反對,2011年3月、9月的環評會也沒有結果,於是有了專家會議,於今年2月9日開會但沒開完,21日是上次會的延續。

這天中科提出兩個廢水方案的「海洋放流版」:「舊濁水溪海洋放流」、「濁水溪海洋放流方案」,並表示以「濁水溪海洋放流方案」為主要方案,從彰129走農業道路、縣道150、農業道路、濁水溪堤岸旁、海放揚水站、濁水溪河川區域線北側8.7公里、水深20米(方案A)或11.6公里、水深30米(方案B)。

國科會:希望一次到位做好海放

委員建議應同時評估「舊濁水溪海洋放流」、「濁水溪海洋放流方案」,同時提到為增加擴散能力,更加保障當地養殖業安全,建議應採取海放更遠的方案B。

國科會代表也強調,依中科四期長期規畫,每天廢水量12萬CMD,依環評結論需要海放,如果可以一次到位,可避免重複開挖、重複投資,這對當地民眾影響較小,政府投資也比較少,也可達到中科長期發展需要。

結果在委員閉門會議時,做出了「二林園區提升廢水回收再利用比率,將放流水量降到每日6萬噸以下」的共識。同時新增許多監測項目,委員並表示這是比原來環評結論、甚至吳敦義版更嚴格的標準。

21日專家會議的建議將送到環評專案小組,由專案小組委員繼續審查。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放流水排放方案變更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之「各放流方案環境影響量化評估方法」議題專家會議結論(環保署提供)

一、本專家會議獲致共識如下:

(一)放流方案部分
1.建議參考我國高科技廠經驗,強化提升廢水回收再利用比率,降低園區放流水量至6 萬CMD以下。其中,產生之濃縮廢液或鹽度規劃回收利用或再行處理,其他剩餘廢水建議採行重力流方式排放,並於放流前依審查結論一之(十八) 於沿岸設置人工濕地再行處理,並規劃人工濕地之土壤及地下水監測作業,以達降低廢水排放之環境負荷、節省能源、用水量及抑制揚塵之效。

2.海洋放流方案部分,建議依審查結論二,將「舊濁水溪」海洋放流方案一併納入評估,且就環境、技術、經濟、管理等4方面充分檢討,以評估較佳方案。其中,「舊濁水溪」海洋放流方案建議參考濁水溪海洋放流方案,擬訂一致性之放流水質濃度,俾建立2方案間合理之評估比較基礎。

3.就開發單位所提海洋放流方案,建議評估延伸放流點至黑潮支流流經處,以增加擴散能力,惟延伸長度應考量海放管線之安全穩定性。

(二)海洋放流方案環境現況調查分析部分,有必要增加海域水質、底泥、魚蝦貝蟹類、浮游動植物等項目之背景調查採樣次數(含歷史資料蒐集),以釐清未來開發影響或責任,並提出因應對策,其中,採樣調查時間應考量季節、潮位、生物生長情形、採樣點代表性、海床穩定、沉積沖刷等因素,分析項目建議增加總毒性有機物(含生物急毒性)、附著於顆粒及沉積物之重金屬濃度、生物組織學之檢查等。

(三)海洋放流方案評估方法論部分
1.開發單位所提各海洋放流方案環境影響量化評估項目,建議增加施工期間「土方量」、「空氣品質」、「噪音振動」、「逕流廢水」、「地質穩定」、「土壤液化」、「道路交通服務品質」、「可能影響居民人數」、「沿線敏感點(淨水廠、文化資產)」、「地下水」、「生態(含潮間帶水鳥、中華白海豚)」、「可能影響時程」、「溫室氣體」、「社會經濟」等項目,營運期間增加「河口輸砂」(含沉積速率、土石流等)、「放流管安全及揚水站操作風險」之影響評估,且以序位法呈現結果。

2.為評估海洋放流對近岸水深10公尺以內區域之影響,建議增加於可能海放點之飄流瓶施放作業,包含高、低潮位、不同距離、季節,並追蹤飄流瓶之流向。

3.建議爰引國內外海放案例過去所發生之事件,參考應用該案例之管制對策。

(四)海洋放流方案因應對策部分
1.有必要長期持續監測魚蝦貝蟹及底泥之累積毒物、環境荷爾蒙之濃度,並建議擬訂不繼續排放之上限值。

2.考量就本案對海洋水質增加之污染負荷,由開發單位負責其他既有污染源之相同污染當量減量措施。

二、前項專家會議共識僅就討論議題「各放流方案環境影響量化評估方法」提
意見,至於專家針對其他議題所提意見,一併提供後續環評審查參考。

三、請開發單位依上述結論、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意見補充、修正後,
供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專案小組及委員會審查本案參考。

※ 同步刊載於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