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阻止亞洲地區的熊膽貿易?(一)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黑熊‧猛獸的迷思

如何阻止亞洲地區的熊膽貿易?(一)

2012年02月28日
作者:Kaitlyn-Elizabeth Foley(TRAFFIC Southeast Asia Petaling Jaya, Malaysia)、Carrie J. Stengel (TRAFFIC Southeast Asia);譯者:林佳燕(台灣黑熊保育協會志工)

根據研究指出,非法獵補及非法貿易威脅著亞洲熊的族群數量(Kemf et al. 1999, Shepherd 2007, Williamson 2007)。在亞洲,由於一向存在著寵物與肉品交易市場,再加上對傳統藥材(traditional medicine,TM)有大宗需求,這樣的生存壓力對亞洲熊而言十分嚴重。過去幾年來,對熊體製品的需求因為傳統藥材市場而不斷地持續穩定成長,這樣的需求所創造出的買賣長遠來說不僅無法持續下去,而且對亞洲黑熊及馬來熊的生存也已產生潛在的重大影響(Garshelis and Steinmetz 2005, 2008)。雖然國際貿易協定已明文保護這些物種(兩者皆列於CITES華盛頓公約附錄I保護清單中),但亞洲地區仍普遍使用熊膽,而且在中國和日本境內,這種使用是合法的。儘管如此,在實行CITES(華盛頓公約)法令的國家,都已禁止對所有熊體製品進行國際貿易,CITES法令針對其保護清單中的物種規範了其進口與出口,同時也適用於這些物種的身體部位及其衍生製品。
交易流向圖:根據對傳統藥材交易市場的調查,詢問其產品來源所繪。
我們在最近一篇報告《Pills, powders, vials and flakes: The bear bile trade in Asia(亞洲熊膽買賣:藥丸、藥粉、藥水與藥片)》(Foley et al. 2011)中討論到熊膽貿易的近期動向。為了進行該項研究,研究人員針對傳統藥材交易市場的藥商處(包括柬埔寨、中國、香港、日本、南韓、寮國、澳門、馬來西亞、緬甸、新加坡、台灣、泰國、越南)及生產熊膽的農場(寮國、緬甸、越南)進行問卷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出幾個關鍵問題,我們認為應予以重視,才能開始有效地處理亞洲的非法熊膽買賣。以下雖然指出了幾個關鍵問題,但並非表示問題只有這些,而是根據我們的研究所顯示最強烈的部分;這裡介紹的先後順序並不代表問題嚴重度的次序。

寮國及緬甸的熊養殖場特徵為外資持有、野外獵補

寮國北部龍坡邦(Luang Prabang)一則熊養殖場的廣告我們在整理蒐集到的資料時有一個不祥的發現,那就是調查的所有寮國養殖場都是由外國人持有。因為養殖場在中國、南韓、越南逐漸受到被停業的壓力,這或許造成了寮國和緬甸養殖場興建的增加。這幾個國家對於養殖熊及買賣的法令通常不明確又寬鬆,在那些位於中國邊境的所謂「特別經濟區」尤甚。非但如此,這些養殖場還對我們承認熊的來源經常都是野生的。為了確保熊養殖場的數量在未來不會激增,並可依法處理補捉野生熊的行徑,這些國家必須確立法規。除此之外,寮國與緬甸兩國都需要立法以符合CITES Category I of the National Legislation Project,意即他們的國內法令應能適當地執行公約。

馬來西亞(特別在馬來半島)有大量的熊膽製品

我們在馬來半島調查的商店中,有超過70%都販賣熊膽製品,這些產製品不僅有來自該國國內(所有的馬來熊),有些則是來自其他國家,包括印尼、尼泊爾、泰國、越南,而且有很多是來自中國(亞洲黑熊)。馬來半島有這麼多的熊膽,除了顯示出龐大需求的存在,也反映了人們漠視這些產品的非法性,並欠缺應有的執法。調查的相關資訊(例如店家地址)已提供給相關主管單位,以利進一步調查和處置。馬來西亞最近已修訂野生動物法令,制定了「野生動物保護法(2010)」,名列所有熊類為「完全受保護(Totally Protected)」。新法內容可貴之處在於其中一項條款,規定當被告牽涉非法熊膽產製品時,被告負有舉證的責任。因此,若商店店家宣稱產品含有熊膽,無論是否屬實,在法律上都會被視為事實。如果馬來西亞當局善用新法,使之發揮最大效用,並針對所獲取的資訊採取行動,那麼近來在馬國看到的大量買賣就有希望能夠降低。

※本文翻譯自International Bear News August 2011, vol. 20 no. 3, p 10-12:What Should be Done to Stem the Bear Bile Trade in Asia? Highlights from TRAFFIC’s Recent Investigation (2010–2011)。TRAFFIC為野生物貿易研究委員會(http://www.traffic.org/overview/)。

※本文與合作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