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前夕再看國家人權報告 環境人權避重就輕 | 環境資訊中心
社論

520前夕再看國家人權報告 環境人權避重就輕

2012年05月19日
作者:莫聞

上個月20日,政府公布了《國家人權報告》,這是政府自2009年簽署和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之後,根據「兩公約施行法」規定所提出的。但公布後隨即遭到民間團體組稱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抨擊「官樣文章、紙上人權」,理由是包括的環境人權在內,這份《國家人權報告》避重就輕,忽視許多明顯的權利侵害事實。

圖片提供: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當時政府的這份報告和民間團體的批判,其實並沒有引起太多注意。時值馬總統520連任就職前夕、媒體民調總統聲望創新低之時,筆者認為社會實在有必要再重新檢視一次這份報告和民間的建議聲音,以施壓政府放更多的比照在「永續」上的考量。畢竟總統任期是一時,環境人權則是永續發展的內涵。

其實,根據聯合國兩公約的規定,締約國的國家人權報告應該在批准公約(內國法化)後一年內就應提交給聯合國條約機構,但政府在第3年才完成,已經是遲到快兩年了。但政府報告已非新鮮事,例如原定每年6月5日公布的「國家永續發展指標」,已是連年延遲到年底,以致2010年指標直到去年底才出爐,針對這個部分,本報已另開闢第二次「馬總統的環保成績單」討論。

根據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意見,這份國家人權報告避重就輕,忽視許多目前仍嚴重侵犯基本權利的事實,而關於國際上已公認為人權一環的環境人權,明顯忽略了以下幾個現象:

  • 架空原住民族基本法,侵害原住民自治權,以及原住民管理傳統領域環境生態的權利(公政公約第1條,人民自決權)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伍杜‧米將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 對於民族或部落的同意權有清楚規範 ,然當前各級政府施政卻屢遭各族控訴,亦不只臺東都蘭灣、杉原海岸的觀光飯店開發案、位在拉庫拉庫溪的鹿鳴水力發電廠開發爭議案,如高台水庫計畫、核廢場設廠計畫、核廢料洩漏事件、超限利用爭議、原住民保留地遭劃「森林區」等爭議,繁多而難詳載。

  • 蘭嶼人永遠的惡靈:核廢議題(人民自決權、健康權)

蘭嶼部落文化基金會核廢料遷離行動小組召集人希婻‧瑪飛洑指出,蘭嶼核廢料海拋臨時貯存場設計不足加上管理不善,30 年來輻射屢屢外洩已非新聞;應該徹底解決,立即除役全部遷離回歸台灣之核電廠暫存,並處理後續清理、回復、歸還及活化事宜。

而行政院在核能廢料完全遷離,核能輻射完全衰減前,必須納入部落族人共同參與決策,立即進行核輻射影響環境水土、生物生態、身心健康之全面監測與常態檢查;近期內應先安排提供所有族人全身健康檢查以及部落流行病學調查。而達悟民族代表也要求與中華民國政府最高當局展開談判,簽署達悟民族島嶼治理協定。

  • 核二廠螺栓斷裂,核四廠未運轉已問題頻傳(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

台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洪申翰指出,國家人權報告文末提到 「逐步邁向非核家園」,但事實國家卻正在進行和這個目標大相違背的事 。進行中核四施工的至今意外不斷,也被專家指出這座電廠絕對毫無安全品質可言,然而政府卻又不斷的想要編列預算去丟入一個具有根本性結構問題的工程。造成貢寮在地,甚至是全台灣莫大的生命安全威脅。

而最近核二廠重要組件斷裂的事件,台電和主管機關依舊用黑箱的態度,不願意把真正的風險和事實揭露給民眾知道,這完全違背了人民民主治理的先決原則,使得核工業造成的巨大風險 ,卻要無辜的人民來承擔。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陸詩薇也指出,國家人權報告未能呈現核安危機的萬分之一,台灣人現在就應該要為自己現在還能活著呼吸感到萬幸。

  • 應失效但仍持續騷擾公民的集會遊行法,嚴重影響公民監督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相關司法審判或違反環境法律的開發與污染等權利。(公政公約第21條,和平集會權)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指出,集會遊行權利不只是形成、表達政治意見、社會主張或私人訴求,更進一步地透過集體、公開的方式,希望讓權力者看見問題,尋求對話來解決改善問題。但是在台灣的現況,卻是一部落伍的集會遊行法 , 重重地箝制了人民的集遊權利。到現在為止,未向主管機關事先申請的集遊活動,就違反了集遊法第 9條,警察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如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首謀者還可能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警察在集會遊行現場扮演的角色不是維護秩序和參與者的安全,反而是以不友善、偏頗的方式,將集會遊行參加者視為潛在罪犯。

  • 被拒於門外的公民參政權(公政公約第25條,參政權)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仁惠指出,國家報告中,環保署所提交的報告顯示該署對保障人民政治事務參與權缺乏認知及反省能力,甚至睜眼說瞎話。

台灣自1994年年底開始公布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多年來環評審查過程的公民參與機制及執行遭到引起許多爭議及詬病,環保署於是在2009年公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此要點開宗明義「為落實民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審查作業,並維護會場之秩序」,然而實施多年下來,皆以「維護會場秩序」之名「限制」甚或「拒絕」民眾參與。具體事證包括現行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謹為「書面審查」程序,民眾參與機會相當有限,只有進入第二階段,民眾才能就評估內容與方式表達較多意見。

而重大爭議案如台東美麗灣渡假村環評案以「應舉行環評而未舉行」以規避環評制度;中科三期、中科四期、蘇花改等環評案則用「應進入二階環評而未進入」以求火速通過。

  • 科學園區不但污染水源,還向農地搶水(經社文公約第11條,水權)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陸詩薇指出,面對全球氣候變遷,各國莫不以提高糧食安全為急迫重大任務,台灣目前糧食自給率只有32%,經社文公約國家報告第 210 點針對此點連最基本的數字都不敢提,只說要「設定2020年達到 40%之目標」。

公政公約第 213 點就水資源的描述更是公然說謊,「依水利法規定…農業用水復優於工業用水…為因應新興產業開發,如中科四期二林園區所需用水,於水源開發完成前,必須短期調度農業用水,致仍有部分農民控訴缺水灌溉。」中科四期強搶農水的彰南地區,已常年供四停六,農水嚴重不足,國科會主委朱敬一已經宣示因為長期水源無著落、光電產業榮景不在,中科四期必須要徹底檢討 , 目前根本沒有什麼新興產業要進駐中科四期園區,但是這個違反水利法強搶農水的工程竟然還日夜趕工,以台灣政府現在對待土地和水資源的態度,看不出任何一點點提高糧食自給率的意願。

  • 最後,上述論點所提及的土地徵收,以及最近擴大延燒的都市更新更新,再加上先前的八八重建永久屋迫遷政策,均違反經社文公約第11條的反迫遷條款。

當國際社會面對6月底即將於巴西里約登場的Rio+20世界永續發展高峰會,提出「重新定義好生活」、「修正GDP」的呼聲之際,徹底檢視環境人權的內涵,檢討唯GDP發展模式下,對自然資源「竭澤而漁」、進而侵害依賴自然資源而生的這一代與下一代生計維繫之所需、以及國家機制對民眾參與資源使用決策權利的限縮,都是邁向「新好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環。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正準備提出NGO觀點的「影子報告」(shadow reports),由聯盟各成員團體撰寫,期待公布之時,各界能給予更大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