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保護區容許調整、廢止 環保團體:飲用水安全亮紅燈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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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保護區容許調整、廢止 環保團體:飲用水安全亮紅燈

2012年06月14日
「環境報導」2012年6月14日台北訊,朱淑娟報導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分布圖 (環保署提供)

環保署13日審查「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變更政策評估」,未來容許飲用水保護區可以申請廢止或調整。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理事長陳椒華當場抗議,飲用水保護區根本不應變更,但這份政策評估卻容許「縮編、廢止」,未來飲用水安全將亮起紅燈,他要求環保署長沈世宏應主動退回。

政策環評與一般環評不同,沒有通過與否決議,只針對內容提出建議做為政策參考。今天第一次審查就做出建議,並請修正後送環評大會確認。

陳椒華表示,飲用水保護區縮編、廢止,對水庫水質、自然景觀都有負面影響,但報告卻都說影響輕微,未釐清前不應做出建議,這是放水。

環保署毒管處科長董曉音回應,這項政策評估並沒有要縮編的意思,只因過去畫定飲用水保護區並無一定程序或原則考量,這次只是把程序補足而已。

飲用水保護區太大 不利開發

民國87年各地方環保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飲用水保護區86處、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地區49處,面積1739公頃,約占台灣總面積10.78%。之所以需要做「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變更政策評估」,主要原因有二:

一、保護區內限制開發,經常被指畫設面積過大,不利變更土地及開發。

二、在《應實施環評政策細項》中已新增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變更」列為環評政策細項,環保署毒管處是《飲用水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於是提出政策,2012年2月29日舉行公聽會,今首度環評審查。

飲用水保護區未來可申請變更 廢止

依環保署提出的政策內容,雖強調「不宜任意提出範圍調整或廢止申請」,但的確容許「依事實需要彈性作為」,也就是容許主管機關(在地方為地方政府,跨地方為中央)當取水口遷移,或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水資源調配改變時,可申請調整範圍。另當確認不再提供飲用水水源,可以申請廢止。

陳椒華表示,這案子如果過了,未來各地方政府都可以縮編,尤其地方政府最令人不放心,為了開發很容易縮編飲用水保護區。

陳椒華表示,經濟部60年代就已劃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87年起環保署將部分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改名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並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汙染管制標準訂為第一類、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降為第二類。

以地下水汙染管制標準為例,苯第一類管制標準0.005ppm,第二類0.05ppm,如此一來廣大未納入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以第二類管制標準管控,無法有效管制汙染。

而如今環保署又涉方便開發、且試圖允許變更縮小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根本是環境大破壞」。她要求應將所有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都改為第一類管制標準,也不應縮小或變更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政策環評審查結論:同意有條件變更及廢止

會後主席、台大農化系教授陳尊賢綜合在場委員意見做出建議:保護區範圍變更以「不得影響現在及未來自來水或飲用水之水質與水量」為原則,除有飲用水取水口已廢止或變更或因集水區稜線改變等情形,且經公開審議通過者外,原已公告保護區不宜廢止或變更,以保護既有水源。

這等於同意環保署毒管處意見,未來飲用水水源可以廢止或變更,但要求在各保護區成立監督管理組織,搭配土地利用管理機制據以落實管理。

本文轉載自「環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