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水源、提高水質應有的做法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保護水源、提高水質應有的做法

1997年07月08日
摘錄自1997年7月8日民生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行政院環保署預定7月公告「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規定對違反標準者在罰款之外,還有刑罰,引起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的反彈與若干縣市的不滿。台灣省水利處與自來水公司向環保署反映希望降低公告的水質標準;但環保署表示,為了維護民眾的飲用水安全,將依原訂標準如期公告。

據環保署訂定的「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不符合標準者,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之罰鍰,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若仍繼續使用,可處1至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罰金。此標準將於87年5月21日生效。如依此標準,省自來水公司至少有9處水源不合格。

值得注意的是:水質不合格的原因甚多,多屬環保署本身未盡到保護水源的責任所致,絕非單靠罰鍰或刑罰所能達成。首先,中央須建立一套保護水源的制度,禁止特權者對占用集水區,違規開發高爾夫球場與山坡地。養豬業、高山農場、果園要重作規劃;廢水汙染亦應積極改善。自來水公司也必須致力於設備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