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要求山坡地開發提環境評估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環署要求山坡地開發提環境評估

1997年08月27日
摘錄自1997年8月27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26日表示,對於施工中的「老丙建」(民國72年以前核照者)開發案,已發函通令各地方政府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要求建商提出環境因應對策,如拒不辦理、情節嚴重者,可依環評法勒令停工;未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則將以總量管制精神,如開發超過一個地區環境的負荷,將禁止開發。

「環境影響評估法」28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命令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環保署表示,已正式發函給地方政府,對於目前施工中的老丙建開發案,如有環境影響之虞者,要求建商提出環境影響因應對策,如業者不辦理者,情節嚴重者,將勒令停工。

環保署表示,未來長遠的規劃,將針對不同的環境敏感地區,訂定總環境涵養量,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可以減少山坡地過度開發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