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輻射屋獲國家賠償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首例輻射屋獲國家賠償

1997年10月15日
摘錄自1997年10月15日中國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深受輻射污染之害的民生別墅部分住戶,在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國家賠償並獲承審法官詹文馨判准後,全省其他類似受到輻射污染的受害住戶是否可比照辦理、也聲請國家賠償?依據承審法官的見解,提出聲請的關鍵應在於原委會輻射防護處是否事先知情,而未盡告知和防護改善的義務。

就本案而言,原委會輻射防護處官員在得知民生別墅住戶發生輻射鋼筋的污染後,不但沒有追查有關輻射來源、也未告知住戶,任令住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生活多年,住戶事後得知真相後,心中的恐懼和憤怒,可想而知。

民生別墅輻射屋事件,原委會官員在刑責部分雖均判無罪,但刑案承審法官在判決書中也點出,相關官員主觀上雖然沒有廢弛職務的故意,但行政上仍有告知住戶住家遭輻射鋼筋污染的義務。

因此,本件國賠判決,等於宣示政府各機關應嚴格監督所屬公務員應積極勇於認事,若怠於行使職務致損及民眾權益,就應負賠償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