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特瓶PVC瓶可向超商退瓶1元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寶特瓶PVC瓶可向超商退瓶1元

1997年11月16日
摘錄自1997年11月16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15日決定,1998年1月6日起在全國各便利超商執行寶特瓶及PVC瓶退瓶1元的工作,3月1日起全國並將有16000個零售點參與這項退瓶工作。

環保署也同時公告,自11月1日起,聚氯乙烯PVC礦泉水瓶採取1元獎勵金,但由於各回收點仍未回收,造成這項政策一直無法落實。

環保署表示,目前環保署已經正式公告4000個超市、超商及量販店,必須提供無償的資源回收設施,另一方面也將透過廢一般容器基金管理委員會,以每支0.5元手續費方式,要求這些超商,同時接受民眾寶特瓶及PVC瓶退瓶工作,每支瓶退瓶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