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了吧!錯誤的美麗灣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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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了吧!錯誤的美麗灣

2012年09月28日
作者:詹順貴(美麗灣案訴訟律師)

難得環保署長沈世宏日前在國會殿堂公開支持拆除規避環評偷跑先建的美麗灣旅館,而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分別一再宣稱,法院並未判定建物是違建須拆與旅館領有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所有權狀應受信賴保護等為由搪塞。筆者是該案環保團體與當地居民的訴訟律師,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在訴訟過程中也曾提出類似主張,行政法院判決理由均已加以駁斥。謹摘錄行政法院判決部份理由,請各界公評。

「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於(民國)93年12月14日簽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對照契約附件美麗灣公司擬具之『杉原海水浴場營案投資執行計劃書』,足見美麗灣公司之投入開發,是以全區5.9956公頃之土地開發範圍,拆除原有建物,全區重新打造,使其成為含蓋海水浴場海濱活動、住宿及飲食等多面向功能之休閒渡假旅遊基地,要與單約承接杉原海水浴場之營運不同,故其為一全面之重新開發行為其明。

嗣美麗灣公司以『因應開發需要』為由,將原有基地申請合併再分割出實際建築基地面積0.9997公頃之土地申請興建旅館之建照,台東縣政府則以『配合開發需要』理由,同意辦理土地合併及分割作業,並於94年10月7日核發建照。美麗灣公司取得建照後,緊接於94年12月12日致函台東縣政府,謂其規劃範圍將較原申請建造執照範圍為大。設若美麗灣公司初始僅欲開發0.9997公頃土地,焉有於建造執照甫申請到手,即改變初衷,急於擴大規模!…開發單位若得以土地分割或以分期施工之方式,規避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則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規定,將形同具文。…惟台東縣政府身為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及本件開發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暨許可建築之主管機關,竟准許美麗灣公司未實施環評先興建旅館,復於其申請擴大開發範圍後,亦未命停止興建旅館的開發行為,其情形遠甚於怠於執行職務。」

該判決並指出,依環評法規定,本件開發案既未完成環評審查,台東縣政府自不得核發建照給美麗灣公司,否則其所核發之建照亦屬無效,不生信賴保護問題。縱認本件美麗灣公司對其申請興建旅館,已取得相關執照及許可,而有信賴保護之問題,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其因規避環評在先,亦屬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屬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行政處分違法,故其信賴亦不值得保護。而且《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並不僅適用在「自始未經環境影響評估」之情況,尚包括「審查結論被行政法院撤銷」之情形。

所以美麗灣公司事後以整區5.9956公頃補做環評,雖通過環評審查並據此取得相關執照及計可,但其環評結論既經判決撤銷確定,溯及既往失效,即屬《環評法》第22條所稱「未經環評法第7條通過審查結論」之情形。

換言之,行政法院判決已指明美麗灣公司規避環評,其0.9997公頃的建照無效,整區通過環評後所取得的5.9956公頃的建照亦因遭判決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而且不受信賴保護。試問建照無效或失效,其依此建照所興建之建物不是違建是什麼?

所有的財團都想占據原本應屬全民公共財的美景第一排,用以興建豪宅或高級度假飯店。財團如果依法行事在商言商,或許無可厚非;但如果規避法律、違法行事,即應加以唾棄。而台東縣政府在上述判決已明指建照無效、業者不受信賴保護,沒有國賠疑慮下,仍拒不拆除,執意再透過形式上的環評程序,替業者護航。除了全民應加以撻伐外,筆者呼籲來自學界的民間環評委員,應予以認定不開發,或至少予以罷審。

本文轉載自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