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爾摩公約於17日生效 看守台灣呼籲加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減量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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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爾摩公約於17日生效 看守台灣呼籲加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減量

2004年05月18日
本報訊

以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為主要目的的國際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於17日生效,有一系列的殺蟲劑,以及含戴奧辛、多氯聯苯成分的化學品不得再使用。對此,國內長期研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議題的「看守台灣協會」指出,這項公約於2001年5月22日通過成立,短短3年間獲得151個國家的簽署、59個國家的批准,顯見國際間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所帶來的全球性威脅,相當重視。但在國內,這方面一直欠缺相關積極作為,仍停留在末端管制的層次,要達到斯德哥爾摩公約的要求目標,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看守台灣協會相當推崇斯德哥爾摩公約所彰顯的「預警原則」精神,也就是建立一套審查既存毒性化學物質是否列入管制的機制,在還沒有充分科學證據下,若發現其有危害的風險,仍可予以管制。

看守台灣指出,環保署最近推出的「環境保護三年行動計劃」,其中雖有針對戴奧辛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減量計劃,但策略仍太過於簡要,例如「落實排放標準管制工作與灰渣處理」,只是典型的末端管制工作;「加強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雖可算是從源頭來避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形成與排放,但是還不足夠。若依照斯德哥爾摩公約的要求,環保署可以做的還有很多,例如確認各排放源並提出其排放減量之計劃;檢討會造成戴奧辛排放的物質(如PVC)與製程(如用氯漂白紙漿),並予以淘汰;提倡以非焚化、且對環境友善的方式來處理廢棄物;提倡清潔生產、低廢技術;停止興建焚化爐並提出更積極的焚化爐除役計劃。

斯德哥爾摩公約將受管制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分成三類,分別列於其附件A、B、C中。其中第一類與第二類都是人類刻意製造與使用的物質,但第一類屬必須禁止製造與使用的物質,第二類屬必須限制的物質,第三類是必須消除的「非刻意製造的物質」,例如由一些燃燒製程所排放出來的戴奧辛、夫喃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其中,廢棄物焚化被斯德哥爾摩公約視為第三類物質的重要排放源。

看守台灣表示,這項公約要求在計畫興建新的廢棄物處理設施時,應考慮其他替代方案,例如將都市廢棄物與醫療廢棄物產生量減到最低的活動,包括:資源回收、再使用、循環利用、廢棄物分類、並推廣產生較少廢棄物的產品。但反觀國內,在既有焚化爐之餘裕量已過多的情況下,仍為未完成的焚化爐是否需停建而爭論不已,而政府仍在大力美化焚化爐,顯見國內環境意識,距離這項公約的目標仍落後了一大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