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海哺動物新法上路 非經申請不得買賣展示

近日傳出雲林業者販售海豚嗲,業者辯稱是加拿大合法進口的海豹肉,不過從今天起,無論賣的是哪一種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嗲,都必須證明是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所獵捕所得,並須經主管機關同意;販售保育類動物甚至會因違反第35條,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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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143種海洋哺乳類動物保育無距離。(照片版權:HSI/R. Aldworth;動物社會研究會提供)
新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36條新規定周三(23日)已經公布生效,昨(24日)農委會林務局也公告「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申請注意事項」,未來業者須檢具相關資料,包括原產國出具該物種是屬於該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之證明,並上網申請或撥諮詢服務專線:0800-588-889。
包含海牛目、鯨目、海象科、海獅科、海豹科、海獺屬所有種,都屬於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
至於申請買賣、陳列、展示程序,保育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維持原野保法第3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則需依照農委會公告之申請注意事項辦理。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可能違反野保法17、24以及36條,其中,違反17、36條可能依據49條,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消費者即使在國外合法取得海哺類相關製品、吃到一半的海狗嗲,一經查獲,依法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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