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物管理法「先求有再求好」? 政院民間不同調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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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法「先求有再求好」? 政院民間不同調

2013年03月22日
本報2013年3月22日台北訊,特約記者江佩津報導

因過去RCA工殤事件、塑化劑風波之先例,有毒化學物質顯見並非只存在於產業、實驗場所之中,而是更貼近一般人、勞工的生活,民間團體長期以來為推動毒物資訊公開化而努力,但因環保署所擬定的政院版本並無達到資訊透明之作用,即送入立法院環境衛生委員會進行審議,企圖過關,而於20日召開記者會,要求對於「跛腳」版本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暫時停止審查。

圖片提供:地球公民基金會

資訊公開  保護勞工以及民眾

目前我國使用的化學物質約有79000多種,其中有3900種具有危害、100多種具有致癌性,所使用的化學物質則是環保署毒物管理處會同勞委會參考國外資料庫而建置,由廠商進行登錄,主管機關不主動調查,而是由業者主動報備。

國際上的毒物管理辦法以歐盟的新化學品政策REACH(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最為公開,要求全面管理化學物質,產業必須登記「所有」所使用的化學物質,而在美國政府進行資訊公開的進程中,1986年通過法案要求廠商公布工廠排放到空氣、水、土壤等的化學物種類與數量,並告知公眾,毒物的排放因此而減量45%,足見資訊公開對於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因高科技產業所使用的化學物質很有可能因商業機密而採取不公開,且使用的多種新化學物質,尚未有妥善的環境影響評估,對環境以及人體的危害風險都是不得而知。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專員楊國楨提及,RCA汙染事件(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事件)即是在十多年前因廠商使用的有毒廢料並未妥善管理、非法棄置,而造成了勞工無可挽回的身體傷害,以及長久的土地污染,造成了嚴重的健康風險至今。

師大化學系教授吳家誠表示,目前台灣的毒性物質並沒有妥善的管制,隨時都有進入人民生活的風險。他認為應由源頭進行管制,進行完整的配套措施,尤其是可能造成人體危害的有毒物質,都應當進行管制。

而行政院於3月20、21日進行審查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對於資訊公開的部分則是尚有許多不完備之處。

以民間版本的第14條為例,原條文中僅對於化學物質的登錄訂定:「依本法所為之審查、查核及抽樣檢驗,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但有關化學物質之物理、化學、毒理及安全相關資料,不在此限。」

照片提供:地球公民基金會而民間版本所修訂之部分條文為「某一化學物質嗣後始被認定有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安全之虞者,先前因保護工商機密而不予公開之登錄資料,應予以公開。」

若毒管法之修法是欲使化學資訊全面公開,則第41條之條文則不應留予「商業機密」而使產業除去登記「所有」化學物質之責任。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李怡蒨表示「這是環保署的空白授權,並無法達到真正的資訊公開、全面管理」,修法草案中也並無強制規定化學物質需登錄,而是達到一定數量、指定種類才有登錄的必要,而這與歐盟所欲做到的資訊公開精神並不符合。

政院版本部分條文保留  兩周後再議

於3月21日召開的環衛委員會中,部分立委如林淑芬、田秋堇、陳節如於質詢環保署長時提出對於政院版本的疑慮,並在質詢勞委會副處長時表達目前的毒物管理辦法,並無揭露有毒化學物質的可行性。

環保署長沈世宏於接受質詢時表示,會對於第四類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加強管制,因國內並沒有化學品登錄的先例,目前也只是起步。既有的化學物質若有致畸胎、致突變、持久性或累積性,是優先考量對象,而新化學物質則是達一定量才進行登錄。

立委林淑芬提出質疑,認為法條與內容並不一致,例如資料庫為何建置於勞委會,且全國也因毒管法的不完備而無法同步,國科會雖建置有毒物地圖,但卻僅有種類而無總量,修法後必須要能做到完整管理。另外關於具有潛在風險的毒物也應當列管,有諸多細節需要再進行討論,所以應先行保留。

立委陳節如則是提出「販賣流向」也須完整列管,但環保署長沈世宏則是表達在歐盟的資訊公開中並沒有包括販賣流向,且其中也存在貿易障礙等問題,因此本次修法版本無法做到新化學物質經過評估後再進入國內這點。

經過七個小時的審議,本次的修正草案條文先行保留,將會再兩周後再次審議,才能決定是否送院會通過。儘管環保署強調毒物資訊公開有許多實務上的困難,所以應當先通過,日後再行修改,但民間團體則是希望毒管法本次的修法,能夠將毒物資訊公開做到完善,才能達成原本資訊公開的初衷,使毒物無所遁形,而非留下許多爭議以及空白衍生更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