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 應涵蓋社會及生態價值
農田不但是一個生產基地,養活人們,它也孕育了一個生態系,友善環境的農耕方式,維持農田裡的生物多樣性;長期以來賴以維生的農民,聚集而形成的農村,創造了獨特的生活步調、聚落關係及農村景觀,這些因農業所創造的多元價值越來越為國際所關注。2010年在生物多樣性簽約國大會,由聯合國大學以及日本政府整理了日本的在地經驗提出了「里山倡議」,為詮釋農村的多元價值拔得頭籌。從此里山倡議代表著兼具社會與生態價值的生產基地。
這股風潮也影響了台灣社會,當民間積極推動兼顧社會及生態的生產地景及景觀時,農業部門全數缺席,顯示既無法回應國際趨勢,發展本土的里山論述,更無視於台灣農業的多元價值。
尋找台灣的里山精神
提到「里山」,台灣有不少人誤解為一處日本地名,其實它指的是從平地一直到海岸的生產基地,這一片原用來生產給人類飲食的基地,隨著現代化以及化學工業影響而衰敗退化。
里山倡議談的是恢復這個生產基地古早以來原應具有的社會以及生態的功能。這樣的案例在台灣並不缺,但因公部門不重視農業的多元價值,化約為可變更的土地,一塊一塊地消失。
桃園農地以及埤塘的消失是最經典的案例,即使地方政府頒訂了埤塘自治條例,但卻僅是保護灌溉水道,卻未保護灌溉所及之農田。
這樣的現象並不少見,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副教授李光中指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於世界文化遺產的分類,其中ⅡB指的是「持續作用的景觀」(continuing landscape),對應文化資產保存法則歸類為文化景觀,包含「農林漁牧景觀」,但台灣幾個具有農業文化景觀與價值之處,例如埤塘、石滬、嘉南大圳,卻都只畫設設備設施為文化景觀,卻未將所澆灌或惠及的農田劃入,並不符合持續作用的原理,沒有農田,這些設備設施是沒有意義的。
即使一向被認為只管糧食生產的聯合國FAO(農糧組織),也在2002年提出「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認為農村與其所處環境長期互動適應下,已能形成的獨特的土地利用系統和農業景觀,這些系統與景觀具有豐富的生物多樣性,而且可以滿足當地社會經濟與文化發展的需要,有利於促進區域永續發展,就可列為重要農業文化遺產。
農漁生產基地排除於溼地保育外
此外,水稻田更被國際間視為重要的人工溼地,具有滯洪、淨水、孕育生物多樣性等功能。拉姆薩會員國大會也分別於2008、2012年,溼地公約解決方案新增 X.31、X.15,分別涉及水稻田溼地生態系的生物多樣性,以及解決水稻田和蟲害控制。
但是台灣農業部門卻完全不重視農業的多元價值,至今仍未有農業部門入場談論里山倡議,或提出台灣的里山論述。不但如此,水稻田、鹽田、魚塭等重要的人工溼地,更被排除在《溼地保育法》之外。
甫通過三讀立法的溼地保育法,第4條對人工溼地的定義,「指為生態、滯洪、景觀、遊憩或污水處理等目的,所模擬自然而建造之溼地。」未將因生產為目的所建造的溼地,如水梯田、鹽田、魚塭等,列入人工溼地的範圍,如此一來,這些溼地生態功能便被忽略。第21條,「重要溼地範圍內之土地得為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等從來之現況使用。」也就是,即使在國家重要溼地內,各種生產行為不需顧及維護溼地生態系,農藥、化肥污染的水源,也可排入國家重要溼地。
生物多樣性公約十分重視農業與生物多樣性的議題,更視水稻田為可維護生物多樣性;而台灣社會卻是保育為禁忌,農漁業部門擔心,一旦將生產為目的的地點列為溼地,很多行為便受到約束。在欠缺生物多樣性主流化的思維下,台灣的里山倡議就只限縮在林務局屬下的一個組每年約3-4億的經費,這還包括野生物保育、推動生物多樣性主流化以及社區林業等全國性業務。
欠缺農業團體的加入,就會忽略生產的價值。台灣缺乏一部農業基本法,也沒有生物多樣性國家策略,更未落實於法令中,因此要談農業或保育的基本方針,完全沒有。缺乏法令依據下,農業部門更不會投入里山倡議。
生物多樣性維護靠法制
2010年,日本在CBD提出「里山倡議」獲得190個會員國的熱烈支持,里山倡議開始於全世界延燒。日本不但制定生物多樣性國家基本策略,將維護生物多樣性視為國家安全,2008年推出《生物多樣性基本法》,2011年再接再厲推《里山里地法》,讓保育有法令依據。
在CBD之下成立國際網絡簡稱「IPSI」(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of Satoyama Initiative),目前共有142個成員,台灣有3個組織加入,分別是東華大學、中華民國自然生態保育協會以及台灣生態工法基金會。
※ 本文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合作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