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集水區擬鬆綁 172萬公頃開發可進駐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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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集水區擬鬆綁 172萬公頃開發可進駐

2013年08月02日
「環境報導」2013年8月2日台北訊,朱淑娟報導

今年6月13日行政院通過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所擬《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原本規定水庫集水區應全數劃為「特定水保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水保局認為這嚴重影響經濟、且滯礙難行,於是大幅放寬成水庫集水區內只有土石流潛勢溪流、崩塌地等「須特別保護區」才需劃設。如此一來將有83%、172萬多公頃的水庫集水區不必劃為特定水保區,允許開發進駐。

石岡壩。朱淑娟攝。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認為,開發一旦進駐,水庫集水區將受汙染,1日由立委田秋堇出面邀請水保局副局長李鎮洋協調。

所謂水庫集水區,指水庫大壩(含離槽水庫引水口)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有地區
(特別舉例如高屏溪攔河堰、東港溪攔河堰之平地及無土砂災害區)。水保局統計,目前台灣63座水庫,水庫集水區面積總計205萬3920公頃,一旦全數劃為特定水保區將影響經濟發展,而水保局強調實務上劃設也到處被反對。

至今只劃設70個水土保持區,其中68個都屬於土石流、崩塌地。只有白河水庫、烏山頭水庫兩個水庫集水區全流域劃設。這2個水庫集水區包括:玉峰堰、白河水庫、曾文水庫、尖山埤水庫、德元埤水庫、烏山頭水庫。

陳椒華認為,所謂「須特別保護者」定義不明應取消。幾經討論,李鎮洋同意先把這句話拿掉,改成「經主管機關另訂準則認定」。環保團體要求水保局應先訂出準則,才能將水保法修正案送審,但水保局今天並未同意。

授權地方廢止特定水保區  陳椒華:開發將全面進入

另外,原本第17條規定,特定水土保持區如果在直轄市內,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但修正案增加授權地方可以「變更或廢止」。陳椒華質疑,如此一來地方只要有開發必要,就會廢止特定水保區。

她舉例,台南市長賴清德支持統一夢世界在玉峰堰設置,而這個地區目前已劃設為特定水保區,只要廢止就可以設置。但最後水保局並未同意拿掉這個授權。

田秋堇認為水保局修法前未舉行公聽會、也未徵詢環保團體或學者專家意見,就直接送行政院核定,程序上並不妥。水保局則表示,已安排8月中舉行公聽會,之後再修正後才會送審。

※ 水保法修正爭議法條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協商暫時結果
第16條
 「水庫集水區內須特別保護者」,應劃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第16條
「水庫集水區」應劃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將「須特別保護者」拿掉,改成「經主管機關另訂準則認定」
第17條
特定水土保區在直轄市內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其變更或廢止者亦同。
第17條
特定水土保區在直轄市內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未更動
 

※ 轉載自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 http://shuchuan7.blogspo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