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歷經13年終於三讀通過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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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歷經13年終於三讀通過

2002年11月20日
本報訊

立法院19日三讀修正通過「環境基本法」,這部素有環境憲法之稱的法案歷經13年才完成立法程序,未來台灣各項法律及行政命令都不應違背環基法的精神。主推此法案三年多的賴勁麟委員感慨地表示「一個國家能否改善環境問題,端賴執政黨有無改善環境的政治決心,改善環境的政治決心表現在,有無『環境基本法』的立法」,這是環保署前署長林俊義在立法院審議環基法時留下的名言,也清楚點出環境基本法的重要性。

民國77年行政院第一次提出環基法草案,然而13年來未曾在立法院委員會審查通過,委員會流會或撤回法案亦歷經多次,因此兩年多來在朝野立委與環保署歷經多次的開會、協商,終於大致整合行政立法皆可接受的版本,並在去年5月30日衛環委員會時在與會委員支持下順利通過,突破13年來的困境,之後的兩個會期都差一步之隔而未能三讀通過,現在總算順利通過。賴勁麟委員除感謝環保團體十多年來的堅持與努力外,也表示此次朝野立委屏除己見以環境為重,在多次協商中妥協讓步,也是環基法立法進度加快的主因。趙永清委員希望法案的通過能喚起人民珍惜環境、永續發展,尤其過去環保工作執行面不夠落實的問題,應該繼續推動;賴清德委員表示,非核家園的理念已入法案,提供政府未來處理核四、能源政策的重要依據。

「環境基本法」明文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以環境保護優先。同時,為確保台灣的永續發展,要求中央政府應建立永續發展指標,並每年定期公布,而其他各項環境資訊亦應定期公開,以提供國民、政府施政與檢測的依據。為加強國民、事業者及各級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重視,以及強化環境保育相關活動之意願,比照國際將6月5日訂為環境日。

此外,環基法亦將污染者付費、受益者負擔的原則列入,並給予各類環境基金的徵收法源,在環境相關之緊急應變、損害賠償、補償及救濟制度方面,則要求制定環境損害賠償法、環境補償暨整治基金、環境損害強制責任保險等法制。

在環境綠色產業方面,環基法要求政府應鼓勵民間研發環保科技,發展綠色文化企業,並整合跨部會的環保研究人力,加強研究全球環境議題之內容、研發及引進環保技術,提升環保科技水準,以加速調整產業結構,減少能源耗用,並增進綠色國民生產毛額,健全企業環保措施,使企業享有更強的競爭力以求永續發展。

此外,為維護環境、節約能源,環基法明訂政府應推廣太陽能、風能、海洋能、地熱能、生質能等再生能源,並獎勵省能設備之使用,加強省能技術之研發,並逐步建立台灣為非核家園,而這也是第一次將非核家園納入法律條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