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鮮乳的煩惱】鮮乳怎可不冷藏? | 環境資訊中心
環境書摘

【喝鮮乳的煩惱】鮮乳怎可不冷藏?

1985年06月12日
作者:楊憲宏

臺灣地區的鮮乳消費者要提高警覺了,因為支持超高溫滅菌(UHT)與利樂包的鮮奶廠商,目前公開宣稱「由UHT加工過的鮮乳,再包裝至無菌包裝(例如利樂包)內,絕對無需冷藏。」這是公然向現行的食品衛生規定挑戰的行為。

依目前食品衛生標準規定,鮮奶、調味奶都必須「保存於攝氏7度以下」,也就是說必須冷藏。可是國內廠商在製售無菌包裝「利樂包」及部分玻璃瓶裝的鮮奶、調味奶時都公然違反了這項規定。

根據「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的規定其中第11條第4款:「出售鮮乳、脫脂乳、調味乳及發酵乳業者,應備有冷藏設備保存乳品於攝氏7度以下,且乳品之運送應使用冷藏車或有效絕緣保溫之裝置,以保持冷卻狀態。但販賣經過滅菌之各類保久乳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只要是鮮乳都須冷藏,與包裝並無關係。

這項衛生標準是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的規定制定。民國72年5月13日訂定發布,民國73年6日19月曾加修正。

法雖有明訂,廠商、販售商顯然並無視於這條衛生標準規定的存在。送到學校的學童鮮乳,擺在商店貨架上的部分調味乳、鮮乳,都未存放於冷藏設備中。

地方衛生單位有責任執行這項衛生標準,可是2年來並沒有任何糾正有關違規的案例。目前廠商因為這種「不必冷藏」的包裝十分「方便」,有逐漸擴張的趨勢。衛生單位有法不執行,竟使廠商誤以為這種處理與包裝鮮乳不必冷藏是合法的。

衛生單位如果進入這類鮮乳廠,應該也可以發現,廠商庫存的「滅菌包裝鮮乳」都堆在無冷藏的倉庫中。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規定,經衛生機關查獲不依規定冷藏,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處負責人「3000以上30000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1年內再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這條罰則最近已引起部分廠商的注意,不過他們的想法卻是:想辦法改變衛生標準,去除「鮮乳必須冷藏」的規定。

廠商的理由是,他們的包裝、鮮乳滅菌技術,已可達到不必冷藏也可以防腐的目的,衛生標準「應該修改」。

農業單位與衛生單位面對這樣的壓力頗感頭痛。鮮乳話題,勢必成為一個「名詞辯論」的難題。

以目前「利樂包」學童乳為例,上面印刷「保久甲級鮮乳」,到底應認定為「保久乳」?還是「鮮乳」,若廠商改名為「保久乳」依衛生規定是可以不必冷藏,但廠商若堅持是「鮮乳」則必須依規定冷藏。

依我國國家標準3056號規定,所謂「保久鮮乳」屬於「鮮乳」,準此所謂「保久甲級鮮乳」,也應認定為「鮮乳」,不冷藏的話,衛生單位應主動糾正。

由於部分學者專家對現行鮮乳的國家標準頗有微詞,因為定義不清導致鮮乳、牛乳的管理凌亂不堪,修正國家標準恐怕勢在必行。

理想的國家標準,應讓廠商就自己生產的乳品下判斷,鮮乳、保久乳應有清楚的界分,不應含混其辭,也不應巧取「保久」之方便,又要套「鮮乳」之名,誤導消費者。

超高溫滅菌(UHT)牛乳與速溫殺菌(HTST)鮮乳的問題,也該在此時對消費大眾有明確交代。最近農業單位與衛生單位的乳品主管人員,都希望召開一次公開學術會議,針對目前的鮮乳問題進行討論,可是到底由誰出面召集?卻成了雙方共同的難題。

鮮乳問題極其敏感,利益集團的關係也十分「複雜」,受訪的主管人員、學者專家,幾年來對「鮮乳」都只願表示私下意見,而不願公開表示看法。這樣的姑息氣氛下,也難怪廠商敢公然違法,執法單位甚至連廠商提出「絕無需冷藏」的說法雖明知其與法牴觸,卻仍任其流行,對廣大消責者實非負責任的作法。

原載民國74年6月12日聯合報第3版

※ 本文轉載自《我們不是天竺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