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經濟、財政委員會昨(7日)聯合審查「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因在野黨杯葛及民間團體抗議,而決議本月31日前開完5場公聽會後,再進入逐條審查。其中為了規範觀賞魚業者鬆綁法規而制定的第47條,卻放寬為任何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保育團體批將無法達到保育目標,違背加入TPP的責任與精神。
立院:3月底開5場公聽會
執政黨以加入由美國主導的TPP為由,不但行政院快速通過自經區草案,立法院各個委員會名單才剛確定,會期一開始,經濟委員會執政黨立委便將草案排入審查議程。
只是草案完全未經過公開說明的程序,民間對此仍存有疑慮,包括台灣勞工陣線、台灣農村陣線等多個民間團體,在立法院場外陳情抗議,要求先開公聽會進行社會、環境、產業評估之後,再進入條文審查。最後在民進黨杯葛下,訂出開5場說明會的決定。
公司行號也可進口保育類野生動物
此波抗議,還包含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中華民國野鳥學會等數個保育團體,他們發表聲明反對草案第47條,將《野生動物保育法》,有關野生動物申請輸出入程序,及相關飼養、繁殖、陳列、展示及買賣之管理規定排除。根據草案立法說明,第47條第1項規定是為了「協助觀賞魚及週邊產業」進駐示範區而簡化相關規定,但條文內容卻是「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
未來進駐示範區廠商,其申請輸出入保育野生動物的資格與利用將不受野保法第24條第2項之限制,可以公司行號申請進口;同時還將審查權力下放給示範區「管理機關」,依據草案第5條,主管機關由申設機關指定。
目前已知的申設機關6港1空以及行政院農委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未來各縣市也都可提出申請,不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在相關配套不明下,將形成一國多制。
保育團體質疑是為野生動物自由交易開啟大門,放任自由經濟貿易區成為生態保育的「化外之地」、「走私天堂」,更不該採「一國兩制」做法。動社執行長朱增宏痛批,條文有如「鼎王湯頭」,野生動物保育在自經區全面棄守,認為應刪除第47條,也應說明何以觀賞魚可開放。
自經區成敗 端看管理能力
東亞野生物貿易研究委員會台北辦公室主任吳郁琪表示,自經區條例草案有如一套簡單的基本法,應有詳細的條文及相關配套,例如在野生動物貿易就應明訂不同保育類別的物種管理措施,加強邊界的概念,對於進入以及輸出自經區的管理須更明確,訂出一套共同的標準。
目前國內雖有野保法,但走私的情形仍時有所聞,觀賞魚蝦進出口常因海關人員難以辨識物種,而出現問題,都在自經區成立之前即已存在問題,成立自經區會不會讓走私的情況更嚴重,吳郁琪認為端賴管理條例相關配套以及執法能力。示範區以一條龍作業模式,有專職人員處理相關服務增加效率,並不表示可以不守法,只是會不會因疏忽出錯,則需看管理辦法。
自經區如同境內關外,雖然區內放寬保育類動物進口申請資格,不過進入自經區內,仍須符合野保法之規範;即使在區內也仍受部分野保法以及華盛頓公約(CITES)規範。CITES附錄名單掛上MIT輸出,仍必須有國貿局文件,若是管理做不好,有可能影響CITES貿易物種統計的客觀性,以至於無法做出正確的決策。
管理資源充裕 還要到位
CITES附錄Ⅰ名單中,野外族群不容許貿易,但若來自於由CITES秘書處認證的人工繁殖場,則進入附錄Ⅱ名單,紅龍魚即為一例。附錄Ⅱ、Ⅲ都是容許在管理下進行貿易,關鍵在於精緻管理。
然而,即使訂出文字無虞的法令,管理能力才更讓環團憂心。
以台灣人工繁殖的紅龍魚為例,已可公開販售,每條魚都必須具備CITES複製文件、中華民國水族類商業同業公會證明以及晶片。再舉大象為例,業者若要進口產製品,必須要有證明文件並且符合國內法。
但是精緻管理的背後,必須有充裕的行政資源。例如個體標示,雖能讓每一隻個體得到保障,不影響野外族群及生態系,但行政資源能否到位,卻是一般人關切與質疑之處。
TPP強調不違背保育原則
執政黨以拚經濟之名,行自由貿易之實,將台灣市場完全對外開放,但這並不代表不能兼顧保育。動社引用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2011年公布的「保育綠皮書」(Green Paper on Conservation),「各國堅守野生動植物保育的法律、規定或措施,是加入TPP協定的責任(obligation)之一」。
今年1月美國再度強調,將在TPP協定中加入環境保護及保育管理規範章節,與協定中其他規範具同等強制性,一旦違反可能涉及制裁。保育團體質疑,草案第47條嚴重違背加入TPP的責任與精神。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47條及立法說明
(資料來源:行政院)
條文:第一類示範事業因營運所需之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其輸入、輸出、飼養、繁殖、陳列、展示及買賣,由管理機關審查同意之;且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2項申請資格與利用之限制。
所有人對前項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應妥為管理,不得棄養或逸失;非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流出示範區。管理機關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稽核所有人之管理情形。
立法說明:
一、為協助觀賞魚及周邊產業進駐示範區,簡化活體動物申請輸出入程序及相關飼養、繁殖、陳列、展示及買賣之管理審核,爰於第一項前段規定由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二、有關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之輸入或輸出,放寬其申請資格及利用不限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2項所定學術研究機關、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其用途亦不限教育、學術研究之用。得由第一類示範事業申請輸入為商業使用,爰訂定第一項後段。
三、 為強化管理,避免影響國內生態環境,課所有權人管理之責,與同意機關(管理機關)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定期稽查之責,爰訂定第2項。同時,規定非經中央農業 主管機關(指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主管機關或其授權辦理機關)同意,不得流出示範區。對於野生動物查核及管理事項,保育主管機關當提供管理機關必要之協助。
四、至於對於文化、衛生、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者,仍需依現行公告禁止輸入名單進行管理,不在開放之列,併予說明。
下載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 http://goo.gl/j9eA1n 。
※ 註1.TPP為泛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英文簡稱。
※ 註2.《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之2: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 註3.CITES為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或稱華盛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之英文縮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