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法 破壞生態可判異地補植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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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修法 破壞生態可判異地補植

2014年03月21日
摘錄自2014年3月20日人民日報北京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召開記者會,公佈人民法院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及有關情況。案例共11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領域,內容涵蓋土地糾紛、金融詐騙、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等,對保障民生司法審判工作具有指導意義。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6月17日發布《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日對於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進一步加大了打擊力度。

法院認為,景區未經批准改變部分林地用途,建為觀光電梯和消防水池,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考慮到無法量化評估由於樹木面積減少導致的生態損害賠償數額,且已建成設施涉及較大的社會公共利益,如直接恢復原狀可能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據此法院可判決建設單位異地補植的方式來恢復生態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