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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脫

論警方濫用集遊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

2006年06月27日
作者:葉紘麟(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班)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發起「626裸體護沙灘」的活動,以裸體方式凸顯核四工程動工後由於重件碼頭興建,導致鹽寮、福隆沙灘大量流失的問題。但是,台北縣警局瑞芳分局卻表示,對於6月26日的護灘行動,將祭出集會遊行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以妨害風化罪嫌移送。

裸體抗爭的手法,是弱勢社會運動團體的「最後一搏」,也是國外社運廣泛運用的抗爭模式;至於裸體抗議是否是猥褻行為,在大法官會議第407號解釋文中已經指出,「猥褻出版品當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也就是說,猥褻的定義在於指涉「性慾、羞恥感或厭惡感」等道德感情,更何況只要未達「三點全露」的地步,在實證上也不構成猥褻行為。

對於社會運動團體的策略與創意,警方不但不能以與時俱進的方式調適看待社運多元化的表現,反而以反動倒退的僵化法條進行打壓恫嚇,顯示警方對於社運團體長期以來一以貫之的敵視態度!

警方也許會回應說,「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與集會遊行法移送是依法辦理」,那我們就要質疑:2000年、2004年總統大選後,博愛特區一帶都發生大量群眾集體抗爭的場面,2004年凱達格蘭大道一帶的集會更持續達兩個月之久,為何只見警方大搞放水式的「柔性驅離」,不見集會遊行法的強力執行?

又如最近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在立法院群賢樓前進行「有電風扇與冷氣的靜坐」,甚至於搭棚架到濟南路上,也沒有看到警方以集會遊行法執行,甚至於警方還同意宋楚瑜以「陳情」方式,在群賢樓前一坐便是兩三天,此種優遇實在是社運參與者前所未見的。

而在許多的新車展示等發表會場,主辦單位更常請來穿著火辣的股溝妹,難道不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但也從來未見警方直接取締過。警方的執法標準的確不能不讓人有所質疑!

人民的表意自由是憲法所明定的,社會對於裸體凸顯議題的方式,也是與時俱進而能接受的,但是濫用法律,就是壓迫民權!希望警方不要再一次成為社會運動的劊子手,更不應該繼續擔任特定政治人物的哈巴狗!

原載於2006/6/26《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