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請踴躍參與「國家公園法全面修法」(草案)公聽會發起者: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地球公民協會 請踴躍參與7月14日(一)「國家公園法全面修法」(草案)公聽會,一起守護國家公園! 開會事由:召開「國家公園法全面修法」(草案)公聽會 開會時間:97年7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 附件為營建署發給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的開會通知書及修法版本,請參閱。 各位朋友: 7月14日(週一)內政部營建署即將召開「國家公園全面修法」公聽會。 原本以為6月20日立法院擱置修法後,營建署應彙集各領域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充分討論,形成草案後再進行社會公聽等程序。不料,在短短20幾天內,連國家公園計畫委員都未曾參與的情況下,營建署即推出一個荒腔走板的全面修法條文。 發表時間: 週五, 2008-07-11 14:56 提交人: 黃德宗
《敬邀連署》捍衛我們的國家公園國家公園法大崩解.籲請各界搶救國家公園 發起者: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國家公園法目前正在立法院進行修法,由於正值政權交替之階段,加以天災人禍不斷,部分立委諸公們「趁火打劫」之行徑,多數國人竟不察,違反了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的基本原則,幸而立院尚有林淑芬、陳節如等委員積極把關,始稍有節制。然而5月14日,內政委員會仍是初審通過了第4條修正案,廢止了現行的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將其變更為成員浮動的委員會,納入了國家公園所在地的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而且要求該成員中,居民代表不得少於1/3。未來,國家公園的設立、廢止或變更就由這樣的委員會決定。(註1) 發表時間: 週五, 2008-05-23 11:14 提交人: 王郁萱
立委擬修法 國家公園岌岌可危本報2008年5月20日台北訊,莫聞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目前正著手修訂《國家公園法》,部分立委提案廢止常設的開發審議機制──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環保人士抨擊,此項修法一旦通過,等於對國家公園內的開發敞開大門,喪失守護國土的機制。目前這項修法正送入朝野協商當中。 依照現行《國家公園法》第4條規定:「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換句話說,在國家公園內的一切施作或計劃,都必須由此委員會通過才行,不論送審的計劃是否已通過其他法定程序(包含環境影響評估)。現行的情況是,此計劃委員會有30位左右的委員,任期2年,屬於義務職不給薪,除中央主管官員、國家公園所在地縣市長為當然委員,另有半數以上由專家學者及二位社會團體代表所組成。 發表時間: 週二, 2008-05-20 15:52 提交人: 莫聞
國家公園法修正 保障原民參與摘錄自2008年5月15日台灣立報記者陳威任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4日針對民進黨立委潘孟安提出的「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初審,在委員會立委保障在地原住居民的共識之下,初審通過修訂國家公園法第四條,未來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組成時,在地原住居民不得少於總人數的3分之1,藉此保障原住民及當地居民參與討論的權益。 現行法與原基法牴觸:現行的國家公園法第四條指出,當內政部要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應遴聘(派)專家學者,但是條文當中沒有強調必須邀請原住民族代表參與,明顯與原基法相牴觸。 發表時間: 週五, 2008-05-16 00:00 提交人: 莫聞
立院初審:國家公園事務應邀居民審議摘錄自2008年5月14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4日初審「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應遴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團體、專家、學者、及國家公園所轄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會商審議。 現行條文規定,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提案的民進黨立委潘孟安於提案說明指出,現行條文剝奪受計畫影響的當地居民參與審議的權利,有修法必要。 發表時間: 週四, 2008-05-15 00:00 提交人: 莫聞
成立國家公園署的迷思作者:劉國信(前墾丁國家公園警察隊隊長) 長久以來,自然生態保育團體深受官僚體系缺乏效率、運作遲緩、顧左右而言他甚或睜眼說瞎話之苦,但在萬般無奈與無力之際,卻又只把希望寄託在一個強而有力的「明主」或成立更高層級的組織架構之上。但卻往往碰上「靠山山倒,靠人人老」的窘境,或只能說是無可趨避的宿命吧。君不見2000年政權輪替時某總統候選人信誓旦旦當選後鐵定成立馬告國家公園,而今缷任在即,然馬告國家公園安在? 發表時間: 週六, 2008-05-10 22:31 提交人: 莫聞
2008前瞻:原住民族自治與共管 自然資源保育的論戰作者:盧道杰(台灣大學森林管理系助理教授/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理事) 近年原住民族的權益在國內受到高度的重視,其對自然資源的經營管理,有兩個層面的議題影響猶深:第一個就是所謂「共管」,另一個是「自治」。國人開始普遍接觸共管的概念,大概是仟禧年前後喧囂一時的馬告國家公園計畫案。當年,由於知識與技術的不足,政治互動與意識型態的衝擊過烈,延宕至今尚未有進一步的發展。而由於2005年總統公告施行原住民族基本法,今(2007)年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原先馬告國家公園計畫案提出時的共管概念,如今成了政府機關在原住民族地區新設資源保育區與利用區時必須遵守的原則。 社區保育區的概念加入共管行列 發表時間: 週四, 2008-01-03 11:52 提交人: 黃雅珠
太魯閣國家公園 爆垃圾危機摘錄自2007年9月3日聯合晚報花蓮報導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多次依國家公園法,開單告發在原住民保留地耕作的太魯閣族人,引起族內長老反彈,太管處所在地的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自9月2日起停收太管處清運的垃圾,包括中橫沿線合歡山管理站、各休憩景點及服務中心。 秀林鄉是全國面積最大的鄉,全鄉為太魯閣族。14年前,太魯閣族人因太警隊取締族人打獵用的自製獵槍而包圍太管處,後來以修法解決爭議,這次又因傳統「焚耕」方式多次遭太警隊告發引發拒收垃圾風波。太管處副處長游登良低調表示,太管處體諒鄉公所停收的難處,為維持以往良性互動及地方和諧,仍將持續努力與鄉公所做溝通。 發表時間: 週一, 2007-09-03 22:30 提交人: 張嫥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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