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美國最新研究:抗暖化經費 遠比想像低摘譯自2008年4月22日ENS美國,華盛頓特區報導;朱以方編譯;蔡麗伶審校
這項減少排放的預期成本對美國經濟來說是很小的,甚至不容易估算出對經濟成長的影響。然而,截至目前為止,最昂貴的政策將是「什麼事都不做」。 發表時間: 週五, 2008-04-25 13:02 提交人: 黃德宗
釐清京都議定書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制度之概念以近來苗栗縣政府提出之碳交易模式為例 作者:高銘志(比利時魯汶大學能源環境法博士候選人) 針對近來媒體報導「苗縣擬販售排碳權,以闢財源」之新聞(註一),似對京都機制有頗多誤解之處,謹以此文澄清之。 苗栗縣政府似乎建立在此假設基礎上:「台灣溫室氣體減量法之『國家分配計畫』,將採取以『台灣各縣市平均分配』排放權之模式,從而認為苗栗縣產業,可將其未用盡之排放權額度出售供其他縣市使用。」惟此種假設有下列幾項課題有待探究。 第一、 在排放權交易制度下,依據當前唯一有執行國家分配計畫經驗之歐盟國家經驗,在「歐盟排放權交易指令」中,明訂十項分配標準;而實際執行成果,在考量政治現實及經濟衝擊下,係以「既有產業污染程度」為主要的分配依據。基此,重工業不多的苗栗,自難取得高額的排放權配額可供出售。 發表時間: 週五, 2008-01-04 11:06 提交人: 黃雅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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