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環評審查中沒有面目的專家意見



作者:王毓正(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台塑大煉鋼廠環評案,於10月1日環保署長裁示下,採「無記名表決」方式進行表決,投票結果以8票對6票通過另組小組審查提案,而非進入更嚴格的第二階段環評。之後因專家學者委員表示,投票前未清點在場人數,且投票後兩方票數都未達簽到人數一半(9票)質疑下,環保署長方裁示「擱置決議」。報載,該署綜計處長表示,儘管環評結論被裁示「擱置」並沒有前例,但須進一步蒐集資料、法規釐清投票爭議,在此之前並不代表投票結果不具法定效力。然而,本文以為決議程序是否瑕疵,重點應該是在於「無記名表決」。


發表時間: 週五, 2007-10-05 10:38 提交人: 楊琇晴

德國、芬蘭永續會 強調立法與民眾參與



本報2007年6月7日台北訊,李育琴報導

前柏林內政廳廳長Dieter Heckelmann永續發展的概念在1992年里約熱內盧地球高峰會得到確立,成為全球環境政策的重要共識依據。而環境政策一向在國際上領先各國的德國,其最明確的作為,即是在法律上加以落實。來台參加「2007永續發展國際論壇」的前柏林內政廳廳長Dieter Heckelmann,分享德國永續發展的經驗表示,「為了落實永續發展,一定要在憲法的層次加入相關條款。」德國在1994年修正憲法,根據憲法20a條款,政府必須為後代利益保護自然資源。在憲法中明列,才可促使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權的平衡發展與重視。


發表時間: 週四, 2007-06-07 12:29 提交人: 李育琴

環境權入憲有待深化內涵與廣化民意



作者:林伊克(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常務監事)

環境權是第三代的人權理論,目前已經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有很多國家將其寫入憲法,並視其為公民的基本人權之一。然而,環境權在台灣還未寫入憲法,而台灣公民普遍上對環境權尚未有清晰的認知。

作為台灣憲政基礎的中華民國憲法,自從1947年12月25日開始施行,次年卻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將憲法凍結而進入動員戡亂時期,直到1991年5月1日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之後,台灣才漸漸恢復憲政運作,雖然有以增修條文方式進行了七次修正,但環境權仍然無法入憲,只有1994年8月1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稍微涉及到環境面向。因此,運作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仍然停留在生存權的層次,公民的環境權仍未受重視,環境權的保障就更不用說了。


發表時間: 週六, 2006-04-22 05:35 提交人: 莫聞

支持【環境權入憲】連署書



發起團體: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等

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的變遷,不止不合時宜的憲政體制應予以調整,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憲法規定亦應呼應社會的要求予以修訂,以提升人民的福祉。因此,我們聯合其他團體要求此次憲改應增訂保障人民社會基本權的條文。

為了保障人民擁有安全、健康、舒適、文明、永續的生存環境的權利,本聯盟要求將「環境權」及「非核」之條文入憲。


發表時間: 週四, 2006-03-02 10:37 提交人: 吳斐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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