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環評審查中沒有面目的專家意見作者:王毓正(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台塑大煉鋼廠環評案,於10月1日環保署長裁示下,採「無記名表決」方式進行表決,投票結果以8票對6票通過另組小組審查提案,而非進入更嚴格的第二階段環評。之後因專家學者委員表示,投票前未清點在場人數,且投票後兩方票數都未達簽到人數一半(9票)質疑下,環保署長方裁示「擱置決議」。報載,該署綜計處長表示,儘管環評結論被裁示「擱置」並沒有前例,但須進一步蒐集資料、法規釐清投票爭議,在此之前並不代表投票結果不具法定效力。然而,本文以為決議程序是否瑕疵,重點應該是在於「無記名表決」。 發表時間: 週五, 2007-10-05 10:38 提交人: 楊琇晴
環境權入憲有待深化內涵與廣化民意作者:林伊克(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常務監事) 環境權是第三代的人權理論,目前已經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有很多國家將其寫入憲法,並視其為公民的基本人權之一。然而,環境權在台灣還未寫入憲法,而台灣公民普遍上對環境權尚未有清晰的認知。 作為台灣憲政基礎的中華民國憲法,自從1947年12月25日開始施行,次年卻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將憲法凍結而進入動員戡亂時期,直到1991年5月1日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之後,台灣才漸漸恢復憲政運作,雖然有以增修條文方式進行了七次修正,但環境權仍然無法入憲,只有1994年8月1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稍微涉及到環境面向。因此,運作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仍然停留在生存權的層次,公民的環境權仍未受重視,環境權的保障就更不用說了。 發表時間: 週六, 2006-04-22 05:35 提交人: 莫聞
支持【環境權入憲】連署書發起團體: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等 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的變遷,不止不合時宜的憲政體制應予以調整,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憲法規定亦應呼應社會的要求予以修訂,以提升人民的福祉。因此,我們聯合其他團體要求此次憲改應增訂保障人民社會基本權的條文。 為了保障人民擁有安全、健康、舒適、文明、永續的生存環境的權利,本聯盟要求將「環境權」及「非核」之條文入憲。 發表時間: 週四, 2006-03-02 10:37 提交人: 吳斐竣
|
編輯室小啟瀏覽存檔google 提供的廣告Navigation |
|
powered by drupa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