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良知的公審會應予廢除 | 環境資訊中心
公共論壇

欠缺良知的公審會應予廢除

2014年09月04日
作者:詹順貴(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

環盟7日聽證會前舉辦記者會,喊出「核四公投、人民作主」口號。攝影:賴品瑀。

迴避民意的公審會

呂秀蓮前副總統於2013年3月11日的新北市地方性公投提案「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裝填燃料棒試運轉?」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會(下稱公審會)以其為國家重要政策,不屬地方性公投事項為由駁回。高成炎教授再以相同提案內容,完成難度更高的全國連署,於2014年7月11日遞交12萬2千份連署書,申請進行全國性公投。公審會竟以「提案主文與理由矛盾,致使人無法瞭解其真意」為由,再度駁回提案。馬政府的博士內閣與公審會的博士專家,其實不會無法瞭解提案內容真意,真相是他們不敢面對民意,必須千方百計阻撓真正民意的展現。

誰監督誰?讓台電來質疑適法性?

解釋法律用語,首先需看該法律的立法目的為何?以《公民投票法》而言,第1條明定立法目的,乃是依據憲法主權在民原則,確保公民直接民權的行使。雖然此法在立法形成過程,遭害怕直接面對民意的國民黨立委杯葛,制訂成鳥籠公投法。但本於憲法主權在民的精神,公民投票不僅是人民對政府施政直接表達意見的管道,更隱含人民可以直接監督政府的直接民權之行使。

因此,首先,公審會針對公投提案舉行聽證時,邀請經濟部、台電公司、原能會等單位列席,若單純是為使相關單位充分瞭解提案內容、初衷與理由,或依《行政程序法》第61條規定於聽證時接受提問,固無不可。但公審會卻讓本為政府政策推動者,亦即人民監督對象的經濟部、台電公司、原能會等,於聽證程序反向質疑提案內容的適法性,顯與上述法律及公民投票法第13條規定有違。

阻撓民意的公審會

其次,領銜人高成炎的公投提案主文是正面表述,理由則是特別著重從日本311福島核災經驗,以及核四廠一旦裝填燃料棒試運轉,即開始出現幅射污染,產生放射性廢料,以及可能面臨地狹人稠的台灣難以承受的核災風險等面向,做風險提示,希望於此關鍵時刻,公民可以踴躍投票,以民意來決定核四的前途。

無論但就主文本身或與理由對照,在在不致出現讓人無法瞭解其提案內容僅僅是讓公民表達:「你是否同意核四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的真意。會遭駁回,只是告訴我們,這些仰承上意的公審會委員,心中有鬼,沒有良知而已。也再次印證理應協助人民達成公投目的卻反向百般阻撓人民公投的公審會應該廢除。

何不公投解決核四廠的去從?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14號判決早已明確指出「上開條文並未限制該重大政策複決之公民投票提案,應持改變現狀之立場始得提起,故不論係『正面表述』或『負面表述』,僅屬提案內容設計之問題。」公審會或認為高成炎教授骨子裡根本是反對核四運轉,本提案內容與其內心真意(動機)不合,但此乃國民黨立委刻意將公投法制定成鳥籠公投法後,理應自食的惡果,又豈能漫天增加公投法所沒有的限制,藉此限制人民公投權利?

目前政府決定暫時封存,並表示3年後將交由全民公投是否啟封,台電已配合先行編列3年封存預算約55億元。但與其先花費幾十億元,將此爛攤子丟給下一任總統,乃至可能持續封存而需花費數百億元,遺害後代,何不於此封存前夕的關鍵時刻,一次公投徹底解決核四廠的去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