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熊鷹羽毛不須登記 合法取得需管道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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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熊鷹羽毛不須登記 合法取得需管道

熊鷹保育論壇系列報導之二

2014年11月11日
本報2014年11月11日屏東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在排灣及魯凱的傳統,熊鷹羽毛曾經象徵著貴族、英雄尊貴勇敢的形象,如今則成為部落競奢的工具,甚至威脅熊鷹族群的存亡。

如何保育熊鷹以達永續利用,除了傳統文化再造,現行法令管理不可忽略。「熊鷹保育論壇」即對部落買賣、持有和展示熊鷹羽毛該不該依法登記、管理?在祭典上公開展示熊鷹羽毛是否需要事先申請?藝品店販售熊鷹羽毛是否違法?等問題抽絲剝繭,並建議合法取得鷹羽的管道。

部落傳統文化與熊鷹保育之間如何取得平衡?管理的方式成為熊鷹論壇中各方討論焦點。圖說:熊鷹幼鳥飛羽上的三角形斑紋如同百步蛇圖案。攝影:黃永坤。

林務局:持有「阿迪斯」產製品  不須登記

農委會林務局保育組長管立豪。

熊鷹的存在與排灣、魯凱文化息息相關,排灣族稱熊鷹為「ardis」(音似「阿迪斯」);魯凱則稱「ardisi」(音似阿迪西)。即有部落長老建議以族語替代熊鷹的稱謂,顯見其地位之重要。

部落族人持有熊鷹羽毛須不須登記?農委會林務局保育組組長管立豪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31條雖有規定,但目前只有犀牛角、虎皮和象牙須登記,擁有熊鷹活體及產製品者尚未規範。

部分魯凱族可依法獵捕、宰殺及利用熊鷹

其次,熊鷹雖為保育類動物,仍可依據21-1條,於30天前提出申請,即可獵捕、宰殺及利用。但熊鷹瀕臨滅絕,因此必須限制獵捕隻數。

依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附表中只有魯凱族(不含台東縣)申請熊鷹獵捕,排灣族卻沒有。因此,依現行辦法,排灣族以及台東的魯凱族是不得申請熊鷹獵捕的;只有屏東和高雄市的魯凱族可以。

至於展示的認定,依據野保法第3條第14項定義,展示「係指以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置於公開場合供人參觀者」。原住民佩戴熊鷹羽毛參加活動,理論上是穿戴飾品,未牽涉到展示;至於藝品店公開展售,已涉及違法,可由地方政府保育主管機關或民眾檢舉處理。

管立豪指出,就像一些華盛頓公約(CITES)限制的產製品,進口前須經林務局同意;若在百貨公司展售,則須經地方政府開具證明,消費者買了、穿戴出門,就沒有違法問題。

也就是說,藝品店陳售的熊鷹羽毛,必須取得地方主管機關同意才能展示。

藝品店若未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公開展售熊鷹羽毛便涉及違法,可由地方政府保育主管機關或民眾檢舉處理。攝影:孫元勳。

熊鷹羽飾  展示或利用?

雖行政主管機關林務局保育組認為持有熊鷹羽毛不用登記,但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吳紀忠則認為,既然野保法第3條規定野生動物產製品包含羽毛,就需依法登錄。

有關「展示」的看法,他舉第35條「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認定熊鷹羽毛是產製品,而祭典為公開場合,把羽毛放在頭上或身上的某個部位,讓其他人觀看,是否構成展示條件,法令上仍有解釋空間。

展示若為了意圖販賣,就涉及刑法處分;若非意圖買賣,則為行政處罰、罰款。

另外,對於「利用」的解釋,21-1條中載明「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而第3條第9項針對利用的定義,則為「係指經科學實證,無礙自然生態平衡,運用野生動物,以獲取其文化、教育、學術、經濟等效益之行為。」

故吳紀忠認為,原住民族使用熊鷹羽毛算展示或利用,仍有解釋空間。

尊重原民文化  獵捕無罪判決

不過法院又會如何量刑?2013年花蓮高分院對獵捕熊鷹一案,做出無罪判決,理由是基於原住民有文化需求須獵捕之;然而法務部持不同看法,認為以獵槍打保育類動物,即使是原住民因傳統文化獵捕,仍違反《野保法》。

吳紀忠解釋,獵捕屬於法律上的高度行為,假設獵捕行為都不處罰,那麼單純的陳列展示熊鷹羽毛,是否會處罰?則有待觀察。

由於對於展示存在不同看法,吳紀忠建議,在沒有明確的原則依循條件下,最好不要做,或事先申請。

架構合法取得熊鷹羽毛的管道

高雄鳥會總幹事林昆海指出,目前熊鷹羽毛尚未有合法取得的管道,若不進行登記,後續就無法談合法與否。登記除了法律層面,還能回歸部落管理,部落原先即有一套管理機制,配合法令和部落管理機制,就能兼顧文化及保育、合法持有。

他建議,目前已有的熊鷹羽毛,透過既往不究納入登記,非法、非身分佩戴都收回,提供給部落祭儀。若羽毛庫可支應,就不需野外獵捕;若數量不足,才開放獵捕。

也有部落代表建議禁捕,羽飾則收集換羽落下來的羽毛,交由原民會或農委會管理,讓各部落的頭目申請。

台北動物園研究助理說,動物園有兩隻公熊鷹,每年都會換羽,如果這些羽毛可供給原住民文化使用,將是熊鷹羽毛清理下來後,最有價值之處。這兩隻熊鷹沒機會回到野外,未來動物園、收容機構中,無法回到野外的個體,可考慮保育繁殖、提供落羽,如此對野外熊鷹保育將帶來莫大助益。

作者

廖靜蕙

環境記者/自由撰稿人,致力於生物多樣性主流化。從事社工10餘年,認知到再弱勢的人都可以為自己發言,決定轉投生態保育,為無法以人類語言發聲的生命與土地寫報導。現居台北市,有貓、有龜,以及一些過客。個人粉專「小麻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