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林務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第2項修正案研擬「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雖於預告階段引發鳥類販賣業者反彈,經再三協調修正後版本於9日正式公告,訂於明(2015)年2月4日上路。
未來野生動物營利性繁殖、買賣、飼養以及加工,都必須具備合法來源證明,只是全國尚未有合法公告的捕捉區域,台北鳥會總幹事何一先認為,執法還需解套。
修正案增列業者飼養動物場所及設備應符合動物福祉規定;動物繁殖應避免外來種危害,及影響子代健康;並且不得買賣未離乳之哺乳類或不能自行站立之鳥類等野生動物、或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者。
業者應確保動物來源合法,並應提供消費者購買憑證以保障買方權益。業者需有合作之獸醫師或畜牧技師提供不定期諮詢。
此外,林務局將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定期查核、落實管理及商請相關專家學者或機關代表提供協助規定。
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原已核准野生動物買賣、加工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換發許可證。
缺基礎資料 無法劃定合法捕捉區
對於此項立法,台北市野鳥學會總幹事何一先持肯定,認為是進步的法案,增加非保育類野生動物的保護,並將過去鳥店買賣不需交代來源,導向公開合法的管理,對於野外鳥類族群也更具保障。不過,管理辦法第10條要求應確保動物來源合法、提供買方書面購買證明,雖立意良好也有需要,但能不能執行仍有疑慮。
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訂出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而且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不過,全國尚未有地方主管機關依法劃定捕捉區域,照理說,該若無主管機關核可,一般類野鳥不該遭捕捉,更不該出現於鳥店。
但只要走訪鳥店,很容易發現台灣本土野鳥充斥其中,卻不需提具來源證明。也就是說,台灣野外捕捉野鳥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都是違法的。而縣市政府之所以無法劃訂,是缺乏相關的基礎資料,也沒有能力進行;此項規定對業者必定帶來衝擊。
何一先表示,以台灣野生動物最大族群鳥類為例,無論是數鳥嘉年華會、繁殖鳥大調查(BBS Taiwan)這類鋪天蓋地的調查,或各地鳥會承接的計畫,都不足以評估鳥類族群概況,尤其紅鳩、麻雀以及綠繡眼這類鳥類販賣大宗物種,也都不知道族群現況。在此背景下,不宜為了管理辦法貿然劃定捕捉區域,建議應積極進行基礎資料調查,台北鳥會將持續監督地方執法成效。
他舉國外做法為例,無論是美國漁獵管理局開放狩獵、歐美獵殺雁鴨,都基於野生動物族群調查完備,因此能針對個別物種訂出獵捕數量;狩獵者必須取得合法的執照,狩獵雁鴨必須買鴨票,有些物種狩獵名額少,甚至開放競標,讓所得用來持續支持研究調查及保育,又能兼具娛樂休閒。
劃設獵捕區吃力不討好 地方政府意興闌珊
除此之外,各地方政府未依野保法劃設獵捕區,資料缺乏可能是理由之一,但實務上,因為劃設缺乏準則、參考案例、額外衍生人力需求及利害相關團體的衝突等,都降低地方政府積極劃設的意願。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棲地生態組組長林瑞興表示,探究問題根本,在於野保法過去並未對一般類野鳥的販賣明定或授權訂定管理規範,依據野動法第21條規定,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漁牧作業時,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同法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因此當野鳥出現市場,主管或執法單位難以指證其來源是來自於野外非法捕捉的個體,形成在邏輯上明顯有爭議,卻無法管理的現象。
管理辦法中,所謂的合法來源,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於劃定區域內進行獵捕的許可,而獵捕方法也應依據同法第19條申請。
即便野鳥合法自野外捕捉後的過程管理,或人工繁殖鳥管理,都不是容易的事,林瑞興建議,不妨參考農產品產銷履歷或貓狗寵物晶片概念,就鳥類特性並於經濟條件許可下,採用金屬編碼腳環,再配合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設置的資料庫系統管理。
鳥與農爭可捕捉、販賣? 鳥會反對
另外,有些經營果園的農民,會因麻雀啄食雞飼料、野鳥影響其果園收成,而希望地方政府同意業者合法捕捉。但是這些大量捕捉後的雀鳥,往往是販售給放生團體,帶到其他地方放生,何一先認為並不能解決問題。
何一先認為,將野鳥從原本熟悉的棲地,放到其他的地方,若非增加原來族群的棲地競爭,也將改變生態組合,這與降低族群數量的目標顯有矛盾。
農民為了維護收益,視野鳥、獼猴、雁鴨為害獸,以捕捉、殺害為解決手段,間接影響食物鏈上一層的消費者,如屏東紅豆種植季節造成黑鳶的死傷,其實反映的是農法以及背後複雜的農業政策思維,和繁殖買賣業者所需的捕捉是兩回事,不該混為一談。
「鳥會並不阻止飼養人工繁殖的鳥類,反對的是飼養野外捕捉的鳥類;期待將飼養鳥類視為同伴動物,愛牠、兼顧動物福利。」何一先提醒到鳥店或寵物店消費的民眾,可要求店家出示合法來源證明,以免買到來路不明的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