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鋼爐渣污染旗山農地,日月光排放有毒廢水,震驚社會的重大污染,卻不適用罰則較重的《廢棄物清理法》,關鍵就在國內法規竟沒有清楚定義「廢棄物」。只要冠上「產品」或是可「再利用」之名,甚至換個棄置方式,就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罰則。
為終止此一亂象,昨(12)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雖多數人贊同修法明確定義「廢棄物」,但環境法律人協會林三加律師提醒,產品不再使用就應受《廢棄物清理法》管制,認定標準不一是環保署自廢武功所致。高雄地方法院主任檢察官王啟明更明白指出,法院已有判例指出「產品」也規《廢棄物清理法》管制,但尚未變成通例。
「產品」、「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一樣廢棄物三樣情
爐碴與轉爐石都是煉鋼產生的廢棄物,但轉爐石污染旗山農地的事件,卻是以違反《區域計畫法》開罰6萬元。與《廢棄物清理法》46條,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相比,有很大的落差。
明明有法,卻管不著,罰則也輕,原因就在於爐碴與轉爐石經適當處理後,可用於道路工程或是水泥原料,因此,在環保署的認定中,它們屬於「再利用」或是「產品」,而不是「廢棄物」,不受《廢棄物清理法》管制。
這判定原則並未明定在法律中,而是環保署以函釋的方式說明之。對此,林淑芬非常不滿。她表示,這是環保署自我限縮,讓廢棄物冠上「再利用」之名,就可以不受「廢棄物」管制,等於架空了《廢棄物清理法》。
成大法律系副教授王毓正認為,廢棄物應該明確定義。即便修法曠日廢時,也應明確指出,未依循流程妥善處理,讓物品放在不該放的地方,就是廢棄物。
產品亂丟是不是廢棄物? 法院已有判例但未成通例
不過,林三加律師指出,環保署另一個函釋曾指出,事業不能、不再或不願再用的就是廢棄物。據此,產品不再用了就是廢棄物。林三加認為,所謂「產品不是廢棄物」的說法,或是「再利用」產品不規環保署管理,可能都是環保署自廢武功造成。
定義不明對司法判決也造成很大的歧異。中鋼轉爐石案就有兩個案例,同樣在旗山,一例是以《區域計畫法》輕判,另一例卻是以《廢棄物清理法》重罰(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89號)。
檢察官王啟明表示,第二個判決有很高的參考價值,判決書上已明確指出,就算有「產品登記」也能適用《廢棄物清理法》,但該案還在二審階段,未必可以成為通例。
王啟明解釋,日月光排廢水案的判決也與「廢棄物」定義及《廢棄物清理法》的適用有關。該案曾在一審依《廢棄物清理法》判決有罪,卻在二審改依《水污法》,判日月光無罪,理由是以管線或溝渠排放,所排放之廢(污)水就不是事業廢棄物。
對基層執法上,定義不明也產生很多問題。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指出,認定標準不清,算不算廢棄物要由地方認定,讓地方執法人員很容易被關說施壓,把廢棄物認定為產品處理,應趕緊修法定義「廢棄物」。
「爐碴」:來自電弧爐煉鋼廠,是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歸工業局管理
分為氧化碴與還原碴兩類。
「爐石」:來自是中鋼公司一貫作業煉鋼廠,屬於中鋼公司的「產品」,
不屬於廢棄物。
*註:部分報導不區分爐碴與爐石,而以「爐碴」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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