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案在《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驟逝後獲得社會高度關注,已有21萬人連署要求撤銷展限,當地族人更已經準備在週日25日將走上街頭。19日下午經濟部次長楊偉甫出面回應,強調再次檢視展限「並無違法」,環評與原民知情同意則是「不需」。
楊偉甫表示,由於行政院長林全要求經濟部一週內再相關核准程序進行檢視,經邀集法規會、政風處等單位再檢視後,經濟部認為礦務局依《礦業法》相關規定程序核准,並不如外界所說違法核准亞泥礦權。
經濟部表示,亞泥公司於2016年11月25日申請「新城山採礦場」礦業權展限,礦務局則在2016年12月1日函請內政部營建署等共14個機關查告,確認各機關「有無新增各主管法律規定禁止或非經各機關核准不得探採礦地域」,並在2017年1月25日會同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花蓮縣政府及花蓮縣文化局辦理現地會勘。
由於各機關至2月23日前的函復,均無反對意見,因此經濟部在3月14日核准礦業權展限20年。亞泥在開採構想書的資料上,提出將採大理石礦276,696,622公噸、大理石原料石6,300,000公噸。
經濟部更指出,曾在4月25日邀請環保署、原民會等各相關機關,跨部會「檢視該礦展限後礦場作業是否依相關法令及計畫施工」,檢視的結果也是「查無違反各該主管法令規定」;5月1日再邀請法務部、原民會及行政院環保署研商「有關該礦展限案《原基法》及《環評法》適用性」,研商結論,仍是經濟部依相關法規辦理礦業權展限。今次依林全指示再次檢視,仍是認定未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對於外界質疑此案逃避了環評、原民知情同意、及地質敏感等問題。經濟部也一一回應。
在環評的部分,經濟部舉環評子法「環評認定標準」第11條的規定,表示現行礦業權展限案尚無需實施個案環評。更強調在5月1日的跨部會協商中,環署不但認同這點,也表示不適用《環評法》第28條「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的規定。
在原民知情同意的部分,則是提出政院在2016年11月7日召開「研商礦業案件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時點」的會議結論,認定「新礦業權設定」、或既有礦業權的「新礦業用地核定」需要踐行,展限階段則不需。
雖然上午民間團體與立委高潞以用才再次痛批此結論架空原民會,連行政指導都稱不上何來法律效力?但經濟部仍堅稱,在2003年《礦業法》修法時,政院清楚定義「礦業權展限非屬新設定」,而且2016年的11月7日會議也是已充分討論,因此「在目前沒有新資料情況下,仍應依該會議結論辦理。」
此外,面對民間質疑新城山採礦場部分位於地質敏感區及土石流潛勢溪流,應該依照《地質法》第8條規定,「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經濟部表示《地質法》所稱的「土地開發行為」並沒有包含礦業權展限,因此亞泥案並不需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至於水土保持的部分,經濟部表示,為掌握開採區域邊坡安全,亞泥有在礦場下方設置攔石壩及防護土堤防範、委託工程顧問公司在礦區的東北側邊坡建置監測網及東側未開採下邊坡裝設傾度盤進行坡面監測分析,用這兩項措施來確保周遭部落安全。
兩條土石流潛勢溪流,則是在亞泥的水土保持計畫中納入環境水系分析的調查,並將上游集水區排洪量估算並規劃至該礦水土保持設施內,有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要求,亦附有由應用地質技師簽證之邊坡穩定分析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