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泥10年環境使用費 縣府追討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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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泥10年環境使用費 縣府追討

2008年06月25日
摘錄自2008年6月25日自由時報花蓮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花蓮縣環保局23日召開環評大會,包括環評委員、環保團體及學術單位代表都與會,重審台泥花蓮廠「環境使用費」一案。

環評委員認為,台泥花蓮廠當初的環評說明書中,載明擴廠完工後,每年需依照工廠產能、支付每噸6元的「環境使用費」給花蓮縣政府,且使用費率還可依照「躉售物價指數」調整,惟台泥擴廠完工10年來從未履行,決議向台泥追討。

依照台泥給花蓮縣政府財政局的統計資料,台泥花蓮廠每年產量150噸上下,以每噸6元計算,1年要繳給花蓮縣900萬元,86年至95年累計8千多萬元,96年的環境使用費超過900萬元,總計追討金額9千多萬元。

環評大會也建議縣府,將台泥的環境使用費納入「花蓮縣產業回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挹注花蓮縣府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