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悠活麗緻渡假村 環評完成前不得作「旅館」使用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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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悠活麗緻渡假村 環評完成前不得作「旅館」使用

2013年05月08日
本報2013年5月8日台北訊,莫聞報導

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董事長曾忠信今(8)日上午在律師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喊冤,指請照過程全部合法,且在環評法實施後並無曾建和擴建,本來就無環評法適用問題,是因為尊重主管機關的「輔導」才在最近把全區送還評審查。同日下午,環保署召開記者會,重申悠活1~6區全區都必須環評,但如果回復為「集合住宅」使用,就沒有環評問題。

葉俊宏表示,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四條對「開發行為」的定義,從「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都屬於應實施環評的範疇。

墾丁悠活全區,在1994年底環評法實施前,皆以集合住宅申請建照,自1999年起就開始以「集合住宅」名義申請許可,而環評法在2000年修訂「觀光旅館位於國家公園內,開發面積1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葉俊宏指出,悠活在2003年針對1~2區申請「旅館」許可時,就必須送還評。他強調,「完成後使用」,自是環評法規範的環評範疇。因此,全區通過環評審查前,都不可作為旅館使用。

葉俊宏還提出《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因此,先前墾管處針對1~2區所核發的旅館使用執照,也必須註銷。

至於在2004年墾管處第二次通盤檢討讓現有旅館就地合法的情況,葉俊宏則說,通盤檢討也應照顧到是否符合環評法。

是否勒令停業?葉俊宏表示,環保署只能做到要求業者「停止開發」(也就是停止做旅館使用),註銷旅館執照、停業、斷水斷電等作為,需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執行。

目前,環保署將清查國家公園範圍內未經環評而做旅館使用的案件,此事已由環保署長沈世宏下令負有察核之則的環境督察總隊執行。

葉俊宏另表示,6日下午環保署邀集營建署、墾管處、屏東縣政府召開的會議,會議記錄已在今日發文各單位,請其持續執行會議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