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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公投門檻 有前例可循

2013年08月05日
作者:蔡雅瀅(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資料照片核四公投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內拉鋸,藍營急推,綠營則盼先修改不合理的「鳥籠公投」制度,再舉辦公投。

《公投法》第30條設置「投票率」及「有效同意票」均需過半之雙重門檻(註1),使全國性公投極難通過。此為俗稱的「鳥籠公投」條款,用超高門檻讓民意拘禁在鳥龍之中,難以通過公投,發揮影響力。

過去台灣曾辦過六次全國性公投,均與大選合辦拉高投票率,其中4次有效同意票超過9成、1次近9成、1次近6成,惟同意票雖佔多數,卻均因未達投票率門檻,而被「否決」(表1。人民意志的表達,通過不公平的鳥籠公投制度,竟一再將「同意變否決」,如同戲弄民主。

表1:台灣歷次「全國性公投」回顧:

日期

事由

同意

不同意

投票率

結果

2004.3.20

總統選舉

「強化國防」公投

91.80%

8.20%

45.17%

否決

2004.3.20

總統選舉

「對等談判」公投

92.05%

7.95%

45.12%

否決

2008.1.12

立委選舉

「討黨產」公投

91.46%

8.54%

26.34%

否決

2008.1.12

立委選舉

「反貪腐」公投

58.17%

41.83%

26.08%

否決

2008.3.22

總統選舉

「台灣入聯」公投

94.01%

5.99%

35.82%

否決

2008.3.22

總統選舉

「務實反聯」公投

87.27%

12.73%

35.74%

否決

整理自:維基百科

台灣全國投票權人總數約1千8百多萬人,核四全國性公投,至少需9百多萬人參與投票,才能跨越「投票率過半」的門檻,否則縱使有效同意票「多數支持」核四停建,仍屬「否決」。

依台灣趨勢研究公司民調,68.6%民眾不知公投有門檻,僅12.1%答對投票率門檻。「不知」有門檻者,贊成核四以公投解決者佔53%;「知」有門檻者,僅41.2%贊成、56.8%不贊成(註2)。可知,公投門檻之有無,不僅影響投票結果,亦影響民眾對應否以公投方式解決核四爭議之看法,政府決定是否舉辦公投前,實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而非利用多數民眾的「不知」,強推不公平的鳥籠公投。

2009年6月17日箝制民主的鳥籠公投法立法「前」,台灣已辦過4次核四「地方性」公投,4次投票結果,均係「反對核四」之比率高於「支持核四」,且有2次投票率過半(表2)。政府有心尊重民意,核四早該停建,何須勞師動眾,利用制度缺陷,佔人民便宜,強推超高門檻之核四「全國性」公投?

表2:台灣歷次核四地方公投回顧:

日期

公投名稱

主辦單位

投票率

反對核四率

1994.05.22

貢寮核四公投案

貢寮鄉公所

58.4%

96%

1994.11.27

北縣核四公投暨罷免
北縣四位擁核立委案

台北縣政府

18.5%

88.6%

1996.03.23

台北市核四公投案

台北市政府

58.7%

54%

1998.12.05

宜蘭核四公投案

宜蘭縣政府

44.39%

60.01%

整理自:凃鳳瑜,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與地方公民投票衝突之研究,表4-3 台灣地方公民投票案例整理表

2006年制定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11條明定應於「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註3),經濟部因公投推動不易,甚至傳出擬修法降低門檻改為「鄉鎮公投」(註4)。核廢料最終處置設施,既能以「地方性公投」決定,核電廠存廢,實無理由非得透過「全國性公投」決定,而不能賦予受害最深之核電廠鄰近縣市居民,較高之決定權。

馬總統任內,為推動賭博產業,於98年間以「門檻過高」為由,修法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10-2條,降低公投門檻為:「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並將特許經營觀光賭場及從事博弈活動者,排除《刑法》「賭博罪」章之適用。可知:降低「投票率」門檻,亦有前例可循,且係為了推動原本依《刑法》第268條,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經營賭場行為而降(註5)。

核四興建期間,違法變更設計、不按圖施工、使用不合規定的材料、圍阻體裡有眾多土木結構問題、一號機大量挪用二號機舊零件、異物入侵反應爐弄壞控制棒螺旋桿、設備異常洩漏、破損、腐蝕、多次泡水、跳電、起火、鼠患、弊案等各種狀況不斷,加上位於斷層破碎帶、鄰近海底火山群、生水池曾崩落,何時會出事難以預料(註6)。

核四續建如同與老天對賭,用全民生命財產當籌碼博弈。而反核民意高漲,台灣趨勢研究公司民調顯示72.1%民眾贊成廢核,遠高於不贊成的23.1%,公投預估需花7.8至8.6億元公帑(註7),成本非低,加上核四狀況連連,根本難期安全,實應不待公投,直接停建。

縱核四爭議非透過公投解決不可,至少應肯認逃命圈居民有地方公投權。否則執政當局一方面宣稱:核四交由「人民做主」,另方面卻駁回核四逃命圈縣市即新北市(註8)、宜蘭縣(註9)民眾辛苦連署提案的「地方性」公投,只肯強推遭民意反彈的超高門檻「全國性」公投,卻拒絕真正由民間自主發動的「地方性」公投,實係機關算盡的兩面手法。

或於核四公投定案「前」,比照《離島建設條例》第10-2條,修法取消「投票率門檻」。否則,開放賭場的博弈公投,僅需「有效同意票」過半,即可設置賭場並免刑責,抵抗政府拿人民性命與上天對賭的核四公投,卻須達到「投票率」及「有效同意票」均過半之超高門檻,方能自救,豈不怪哉?

[1] 《公民投票法》第30條:「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2] 2013公民心事大調查環保意識篇
http://www.twtrend.com/Csurvey/2013/link3.html
[3]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11條:「本法第九條、第十條核定建議候選場址之公告,應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該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之限制。經公民投票同意者,得為候選場址。」
[4] 2013.06.17〈金門台東拒協辦公投 低放終置場核處去〉《中國時報》:「…經濟部為突破地方性公投『魔咒』,計畫推動修法,把場址設置條例規定的全縣公投,縮小到建議候選場址所在鄉鎮公投。此舉可排除縣政府和縣議會的反對壓力,更希望透過縮小『戰區』進中火力遊說,提高同意權通過機率。…」
[5]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6] 核四大驚奇(作者摘錄整理核四工程報告):
http://yain1234.blogspot.tw/2012/11/blog-post_19.html
[7] 〈「不在籍公投」成本8千萬 年底可行〉《大紀元》:「…針對核四公投案,中選會主委張博雅表示,舉辦核四公投須7.8億元,增加不在籍投票要多8千萬元經費…」
[8] 2013.05.16〈涉能源政策 新北市公投案被駁〉《中央通訊社》
[9] 2013.06.17〈宜蘭核四公投遭駁 將提釋憲〉《中央通訊社》

 

※ 同步刊載「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網站」 http://zh.wildatheart.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