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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區域計畫台北場公聽會 營建署小幅讓步

2013年10月09日
「環境報導」2013年10月9日台北訊,朱淑娟報導

內政部擬定的「全國區域計畫」草案,由於放寬水庫集水區、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限制開發等規定引發質疑,內政部營建署承諾舉辦北中南東四場公聽會,昨(8日)天在台北營建署舉辦第一場。營建署署長許文龍表示,9月9日行政院已備查的版本,將依法在40天內、10月中左右公告。

 水庫集水區放寬、緊臨農地的非法工廠就地合法,治水、防災 、國土計畫,變成三個可戳破的汽球?

但這個版本還有兩項尚未協調完成,包括農委會的全國農地保護政策、及各部會的未來規畫(例如工業區設置地點),連同這四場公聽會各界表達的意見(10月1日立委劉建國、田秋堇另舉辦一場),一併修正後年底再報院一次。

昨天十多個環保團體到場表達意見,先在場外演行動劇,並戳破三個寫著「治水、防災、國土計畫」的汽球。同時抗議營建署在草案完成前並未舉行聽證會、公聽會讓人民參與,也認為應該先在環保署做政策環評。

公民參與不足遭質疑  營建署長有善意回應

對此許文龍回應,原本《區域計畫法》並沒有公聽會程序,依此法授權訂定的《全國區域計畫》依法不必辦,但他強調願意接受環保團體意見,在明天內政部將通過的《區域計畫法》修正案中放入公聽程序。

至於「政策環評」,許文龍表示9日就會發文給環保署,如果環保署同意需做環評,營建署會配合,年底前的報院版本應可以放入。不過環保署一般來說會尊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營建署還是掌握主導權。

行政證證部分,許文龍認為區計畫是法規命令,不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應辦行政聽證事項因此無法實施。不過他表示並不排斥聽證,並主動建議區區域計畫法送立法院審議時,或許可以協商加入簡易的聽證程序。

地方帶頭違法多  職權能放給地方?

國土計畫法遲未通過,內政部先推動全國區域計畫,未來全國的區域計畫分兩級制:「全國區域計畫」、「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基本精神是希望落實地方自治,所以在訂定時會尊重地方以及其他部會意見。

但這跟環保團體的期望完全相反,水患治理監督聯盟召集人徐蟬娟就以南投清境農場、台東美麗灣飯店為例,「請問內政部如何看這件事?」她強調現況就是地方違法但中央卻拆不了,職權能下放給地方嗎?

淡水史田野工作室張建隆也舉淡水的例子,過去沙洲很美,但前台北縣長周錫瑋卻填河造陸,沙洲消失,「地方政府那有可能把關?」

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  有機會改回一級環境敏感區

土地利用方面,從原本「限制發展區」、「條件發展區」、「一般發展區」的三類分法,改成分為「一、二級環境敏感區」。第一級環境敏感區比照限制發展區,禁止開發。第二級環境敏感區比照條件發展區,有條件開發。

其中,過去「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屬於「限制發展地區」,現改名為「環境敏感地區」,而且還降級為「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從不能申請任何開發,放寬成有條件開發。

這點在10月1日的立法院公聽會中已被抗議,一旦放寬,緊鄰斷層帶可以蓋建築物或設施,風險將提高。對此營建署也有善意回應。許文龍表示,這項修定是經濟部地調所建議的,經與地調所協調,「有機會」調回「第一級環境敏感區」。

水庫集水區放寬管制  緊鄰農地的非法工廠就地合法

另外,過去「重要水庫集水區」屬「限制發展地區」,現修正成兩級:

(1)第1級環境敏感區:供家用及公共給水的水庫集水區,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的環境敏感區(特定水保區、水庫蓄水範圍..)維持限制開發。但其他地區,只要開發者承諾一些汙染控制事項,就可以開發。

(2) 第2級環境敏感區:非供家用及公共給水的水庫集水區,可有條件開發。

還有,區域計畫將輔導非法工廠就地合法,非都市土地達5公頃,都市土地達3公頃,要求變更成工業區。未達工業區規模,可檢討變更成一般農業區。

台中生態學會秘書長蔡智豪質疑,農業生產有水汙染、空汙問題,一旦非法工廠就地合法,農業安全生產環境將不保。

舊案、新案主要修正內容對照表:

舊案)20106

名稱變更台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

新案)20138

名稱全國區域計畫草案

「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應納入「限制發展地區」

降為第2級環境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

水庫集水區範圍及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的規定:

公有土地配合政府公地管理以保育為先的相關政策,由公地管理機關停止辦理出租、讓售

水庫集水區範圍及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的規定:

刪除「水庫集水區公有土地出租、讓售限制相關規定」

水庫集水區分為2級

(第1級)水庫集水區(家用及公共給水)

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的環境敏感區(特定水保區、水庫蓄水範圍..)
其餘地區:只要開發者承諾一些汙染控制事項,就可以開發

(第2級)水庫集水區(非家用及公共給水 )

提供有條件開發之彈性空間

 

(簡化審議)縣市區域計畫已將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區位、機能、規模…表明,並經區委會審查同意,直接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不必再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未登記工廠輔導合法,非都市土地達5公頃,都市土地達3公頃,要求變更成工業區。未達工業區規模,可檢討變更成一般農業區

 

※ 轉載自作者獨立媒體「環境報導」 http://shuchuan7.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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