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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國家公園警察]

執法人員的困境與限制

作者:陳佳聖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從1985年5月第一個國家公園警察隊(墾丁)成立至今,已走過二十多個年頭,這些年來國家公園警察一直默默耕耘,盡心付出,守護國家公園,捍衛自然生態環境,不遺餘力。但是,再怎麼樣的工作也是有好有壞,甘苦兼得。站在生態保育第一線的執法人員,面對理想與現實衝突時,或多或少都會有感受到有心無力的時候;例如,與居民或不法民眾溝通不良時,執法人員總是被責難的第一線;看似環保意識逐漸抬頭的21世紀,仍有許多離譜的犯罪案件,讓人哭笑不得。這些都是執法人員遇到的困境。

陽明山國家公園警察隊野放穿山甲。  在21世紀,綠色意識盛行,民眾普遍意識到環境要保護、生態要永續經營,例如在陽明山國家公園,就有民眾通報發現野生的穿山甲,讓警察隊選在人跡較少的地方進行野放;還有墾丁後壁湖小隊鼓勵潛水客用洋蔥袋幫忙撿拾海底垃圾,共同維護海底環境。

  然而,在此同時,還是不斷有人破壞環境、捕獵野生動物。就像本專欄上篇文章提過的,墾丁前不久便發生了盜採七里香案件,販售市價居然可達千萬元;還有2004年正當大夥高興地迎接國慶鳥(灰面鷲)過境時,不肖獵人舉槍獵鳥,64隻國慶鳥魂斷墾丁,成了亡命鳥,墾丁國家公園警察隊長劉國信更表示,現在仍有人吃紅尾伯勞【註1】而不自知犯法。這都表示來路不正的野生動植物還是有市場在,還是有人願意買;顯示推展大眾保育意識的教育工作仍要持續努力,不能鬆懈。

  國家公園違法案件形形色色,常見的像違建、濫墾、盜獵或電毒魚、採摘植物、設置攤販、傾倒廢棄物、擅入生態保護區等,警力在取締時,難免會因遭到民眾反彈而心生無奈與感嘆。因此,除了多派警力加強取締以外,是否還有其他的可能性?劉國信隊長曾為文提及,或許國家公園相關法規的制定,也必須考慮地方民生經濟的必行性,以利現實,切合時代。這反映了第一線的執法警察人員在執法時,的確也注意到民情需求,避免執法過度引起民眾反彈,畢竟,保育實務上仍需多方互相配合才有成效。

在墾丁幫忙撿拾海底垃圾的外國遊客。  二十多年前,成立國家公園是台灣生態保育行動的第一步;如今,國家公園更是我們生態保育的聖地,不管是遊客、當地居民、政府單位或是執法人員,全民都十分肯定國家公園存在的保育成效,我們更希望國家公園可以成為所有生態保育區的典範,因此全民的配合與執法的確實便是國家公園的左右護法。讓我們一起為台灣的生態保育盡更多更具體的心力,減輕相關執法人員的無力,讓他們能夠在保育專責上貢獻全副心力,提升全民的保育素質。

【註1】紅尾伯勞
伯勞鳥(Lanlus crlstatus)是恆春半島地區最特殊也最負盛名的過境鳥。對於此鳥的生活史所知極少,僅知此鳥以華北西伯利亞一帶為生殖區,每年9月隨東北季風向南遷移,經過本地區略作休息旋即南飛菲律賓,並以該地區為渡冬區。(資料來源:墾管處生態研究報告)(200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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