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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錢做環保?──製造者延伸責任在台灣 作者:波特曼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垃圾車來了,一手拎著垃圾;另一手提著瓶瓶罐罐。目前台灣大部分縣市已於今年起已強制實施垃圾分類,隨著垃圾分類走入台灣人的生活,資源回收工作已逐漸看出成效。但是,十多年前剛起步時,曾有跌跌撞撞的摸索期。資源回收工作一直無法有效管理,直到推行將空寶特瓶拿去商店換回收金的政策,以及在便利商點廣設回收點後,資源回收率才有起色,民眾的回收觀念也在此時開始建立。 四個面向 完整規範責任 目前台灣環保署公告製造者延伸責任之「應回收廢棄物」30多項,包括廢機動車輛、廢電腦、廢電池、廢容器、廢冰箱、廢冷氣機、廢照明燈管等。所謂製造者延伸責任的「延伸」,是將製造者的責任延伸至產品整體的生命週期,確切的說,就是產品從原料開採、製造過程、運輸,到賣給消費者使用、一直到廢棄後的處理,都要將對環境的污染與傷害降至最低。目前製造者延伸責任被包含聯合國環境署、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內的許多國家與機構定義為一種環境管理的政策工具,特別用以要求製造者負起廢棄物處理責任。 不過製造者延伸責任涵蓋的面向是更廣泛也更深入的,台北大學教授張四立認為,製造者延伸責任有四個面向: 一、法律責任(liability):指製造者在產品的生命週期中對所有依法認定之環境損害及相關程序,負擔法律責任。 二、財務責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y):製造者(包括上中下游業者)必須負擔起全部或部份廢棄物回收、資源再生及廢棄物處理的相關費用,此費用可全部或部分轉嫁自產品銷售費用。 三、實體性責任(physical respondibility):製造者必須在產品的生產製造與回收清除處理過程,負起整體性生命週期管理的責任,以維護環境品質與安全。 四、資訊性責任(informative responsibility):製造者必須告知消費者產品相關的各項資訊,包括原料成份、製程中有無造成環境傷害、是否可回收、如何再利用及應付清理費用等 這四個面向中,以「實質性責任」為核心。1992年由瑞典學者Thomas Lindhquist首次提出製造者延伸責任概念時,他定義為:
因此,所謂法律、財務與資訊責任,都是為了「實質性責任」,也就是減少產品製造與廢棄對環境的衝擊。 由產品的生命週期來思考對環境的總體影響,使製造者能從消極的付錢給廢棄物回收處理單位,轉而考慮從源頭,如製程、設計、或重新選擇可再生且對環境傷害較小的原料,這種從源頭減量、污染預防與潔淨生產製造過程的積極作為,便是製造者延伸責任的終極目標。 費用雖可轉嫁 責任不能逃避 為何台灣會出現以繳費方式來履行責任的情況?這得從「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談起,此條文為製造者延伸責任的基本原則與適法基礎。其條文內容為: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 一 不易清除、處理。 前項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則規定了製造者與進口商的財務責任:
這兩條條文雖然為製造者延伸責任中的「法律責任」與「財務責任」立下法律基礎,然而「實質性責任」與「資訊性責任」並不明確。 「廢棄物清理法」第17條規定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的用途為支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獎勵與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等,實際上是將實質執行回收責任由製造者移轉給政府。在廢棄物清理法中,規定製造者必須將產品原料、材質、規格提報給海關,但缺少告知消費者之規定,亦避開了資訊性責任。 從目前法條來看,製造者、輸入業或販賣業以繳錢方式抵換了延伸責任,創始者的原意大打折扣!而這筆製造者所繳交的費用,其實可以轉嫁自產品售價,等同由消費者支付這筆費用。 若是製造者與輸入商在產品上確實告知產品組件成分、回收方式及消費者所應負擔之清除處理費,同時建立產品通路的完整回收系統,則製造者更能深化物質循環之內涵,進一步落實源頭減量及綠色設計,包括降低毒性物質使用、採用易回收材質等,則環境效益可以快速提昇,而民眾的消費行為可以更安心,如此,綠色消費文化與循環型社會得以建立。 當民眾認真執行資源回收的同時,製造者是否亦反省與認真看待「製造者延伸責任」?把它當作對消費者、環境與社會的承諾。製造者延伸責任,不應是付費了事的單純思維而已! ※關於「製造者延伸責任」的延伸討論,歡迎至「環保共識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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