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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鯨類生態與保育研討會]

秀色正可餐?

作者:姚秋如 (台灣大學動物所博士班研究生)

  在全世界八十六種的鯨魚和海豚中,體型大於六公尺以上的大型鯨魚,無疑是命運多舛的一群。由於體型龐大,而全身上下幾乎皆可為人類所利用,數百年來,大型鯨一直是人們捕獵的對象。到了十八世紀,Yankee 船隊在美洲興起,捕鯨業規模便日漸擴大,當時是以捕捉抹香鯨為主,人類利用牠的脂肪做為蠟燭、潤滑油和燈油的材料;在這個時期,業者駕駛帆船,以手叉獵取鯨魚,大多在沿岸海域作業。直到1860年,因為蒸汽船及具有較大射程的捕鯨砲加入,捕鯨業從此便邁入興盛期,成為二十世紀初期主要工業之一,大型鯨也就是在這段時間開始牠們艱困的歲月,許多鯨魚族群因為這個新興工業的蓬勃而逐漸凋零甚至滅絕。估算南半球海域在1920-1986年間,就有超過100萬隻大型鯨被補殺。以藍鯨為例,原先在南半球約有20萬隻,在經過眾多捕鯨國的強勢獵捕之後,目前估計僅剩約1200隻。由於數量銳減,華盛頓公約(CITES)已把鬚鯨亞目內的十一種鯨魚列入附錄一的名單,亦即認為他們的數量極為稀少,可能受貿易影響而有滅種之虞;而國際捕鯨協會亦在1982年投票通過限制捕鯨案,捕鯨會員國在其約束下逐漸減少產量,使得這個提案在1986年之後收效。

  在西方國家熱烈的保育聲浪中,世界的其他角落,仍有捕獵鯨豚的活動持續進行著;除了產量甚少的原住民捕鯨外,許多貧窮國家因民生所需,也利用小型齒鯨做為蛋白質來源。此外,傳統捕鯨國如日本、挪威,亦從事科學性捕鯨,可以從中取得生物資料並販售獲利。在亞洲地區,由於消費市場的存在,包括日本、韓國及台灣在內,公開或是私下買賣鯨豚肉類品的現象依舊。在日本的超市中,架上就有一盒盒的鯨豚肉擺著等待消費者採購。也正因如此便利,紐西蘭的分子生物研究人員Baker和Palumbi等人就在1994年發表研究報告,他們由日本的市場取得鯨肉,在旅館中利用攜帶式的實驗器材,分析其粒線體DNA的序列。經過比對之後,發現在日本買到這些肉品裡,其中的大翅鯨是屬於大西洋的族群。結果出來之後,讓他們不禁莞爾。由於日本捕鯨船並沒有在大西洋作業,而且1986年之後,法令便禁止外國的鯨肉輸入日本。所以,推測這些在日本市場上的大翅鯨肉,可能是在8年之前由挪威買來並長期儲存之後販賣,或者是在禁令之後非法進口而來,不管事實為何,這樣的現象都同樣令人不安。

  雖然台灣在那篇報告中,僅是被輕描淡寫地提到,沒有任何的數據發表出來。但是知情的人都曉得,哪裡有人在販賣鯨豚肉。在1990年,我們國家即把所有鯨豚動物列入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保護之下,亦即人們不得從事鯨豚肉的買賣。然而因為部份沿海聚落仍保有食用鯨豚肉的習慣,所以販賣仍然在進行著。今年初,第三屆鯨豚擱淺研習營在成功大學舉行,課程及議題的內容包括鯨豚的介紹、台灣的鯨豚保育歷程及擱淺的實例。在這個會議中,來自美國及紐西蘭的兩位國外友人也帶來他們的經驗,分享十多年來累積的挫敗的黯然,與成功的喜悅。一天下來,緊湊的課程讓大家有些疲憊,但在最後的綜合討論中,仍有許多熱心的朋友提出問題和建議。在接二連三的問答中,身為記錄之一的我,忙亂的搖著筆桿,就怕跟不上進度,漏了重點。正當我思忖著要不要把那個有趣的獸醫借酒澆愁的笑話寫下來時,在我右後方四五排座位處,響起了嘹亮的女聲〝今天我們在這裡熱烈的學習鯨豚擱淺的事務,許多在場的人也實際參與救援的工作,可是在台灣卻有另外一批人在殘殺及吃海豚肉﹍﹍〞。接下來,她便義正辭嚴,譴責那些肉販如何鑽法律漏洞,找人頭代替受罰,而真正犯罪的人仍逍遙法外,大賺其錢。最後,她希望政府能解決這個問題。聽著她激昂的話語,我的脊背一陣涼,不用抬頭,也可以想像講台上,佈在保育科方科長的臉上那幾道小丸子線。待麥克風傳到他的手中,在保育界工作多年的科長侃侃而談,從保育觀念已經進入教材中,下一代可以建立更正確的想法;到鼓勵大眾踴躍檢舉不法,對一再販賣海豚肉的商人不必客氣,因為重複犯罪可以加重其刑罰,而不只有罰款了事而已。他的一席話讓大家都頗有同感,接下來,其他的話題此起彼落,沒有人再提起這件事。的確,在這樣的場合中,那樣的問題是不太切合主題的。

  擁有可愛的外型,以及迷人逗趣的特質,鯨豚向來是動物中的明星,牠們吸引眾人的眼光,中外皆然。最近幾年,台灣沈浸在一陣海豚熱潮中,擱淺救援與出海賞鯨的新聞,在媒體上曝光的頻率,比其他生物的報導都來的多。牠們受到大眾的注意,當然有助於保育的推動,許多人都樂觀其成。然而,卻有個被忽略的事實,隱藏在偏遠的角落,少人問津。

  如果你問問居住、或曾經住過某些臨海聚落的人:有沒有吃過海豚肉?答案可能是肯定的,並且還為數不少。而這個習慣,可不是這幾年來才養成的。我的母親小時候住在故鄉澎湖,在冬天就會偶爾收到隔壁沙港村人送來的海豚肉。這些海豚是當季豐收的魚獲,沙港全村按人口分配到各家,有些人家或是消化不了、或是基於分享,便會將部分豚肉送到親朋好友家。在那個物資貧乏的年代,這是個溫暖的禮物。我小時候也吃過,那是媽媽從市場買來的,但這食物叫做海鼠肉;當時我並不知道海鼠究竟是長的什麼樣,待年長一些,才瞭解那盤紅色的海產原來就是海豚-那種聰明可愛的動物。或許是因為自己是在那樣的環境長大的,當我開始從事鯨豚相關工作時,對於這些樣的鯨豚消費族群,便有著一份複雜心情。每當身邊的人指責這群好吃的消費者時,彷彿自己也在挨罵的行列中。

  談到保育,絕對與人類的行為有關。當法律訂定某些物種需要被保護時,守法與執法便是關鍵所在了。如果人們瞭解、信服也遵守這樣的律法,執法者便可以無憂的執行其工作,暢行無阻,這是最理想的狀況;但假若有人對這樣的法律不以為然,問題便浮現了;執法若嚴格,那麼不會有重大的違法行為;若是法令執行不力,各種五花八門的鑽法律漏洞的行徑便出現了。台灣的鯨豚保育便是遇到第三種情形;部分民眾不守法而執法亦不彰顯。

  就如研討會上那位女士所提議的,政府要拿出魄力嚴格取締販賣鯨豚肉,讓那些犯法的人銷聲匿跡,這樣保育才會落實。然而,實際狀況卻非如此。1997年至今,農委會委託台灣大學建立台灣海域鯨豚的DNA資料庫,而這個資料庫,可以當作一個參考,成為鑑定查獲的疑似鯨豚肉品的依據。當我們在執行這個計畫時,也會應地方政府之邀,來到查獲肉品的地區採集樣本,若是動物還沒有被支解,我們也可以依外型來判斷牠是那一種,屬於哪一種保育等級。這些年來,查獲地區包括台灣西南、東南及東北海邊的村落,販賣或食用的人,男女老少皆有;而這些民眾中,說不定還有人跟警察或保育業務的承辦人認識的。就有一位基層警員困擾著說,要取締的這些人,都是舊識,和那些犯重大刑案的人相比,有時對這些街坊鄰居實在難以〝下手〞;更離譜的是,有朋友風聞他們查獲鯨豚肉,還前來討取冰在冷凍庫裡的證物,讓他們啼笑皆非。那些警員們笑著說,在冬天,這些肉可是很搶手的,如果我晚一些來採樣,恐怕肉都被偷光了。這當然是句玩笑話,但卻也反映了一個現象,鯨豚肉的消費行為仍然活絡,只要有肉,就會有人想吃。當然這些證物沒有被拿光,我們把肉品樣本帶回實驗室中,分析牠們的粒線體DNA,再將序列比對資料庫之後,發現大部分的查扣肉品是屬於小型的齒鯨,以花紋海豚,熱帶斑海豚和瓶鼻海豚較多,這也顯示,台灣消費市場可能是以小型齒鯨為大宗。雖然大多數的小型齒鯨的保育地位,在國際認定上,並不像大型鯨那麼的迫切與重要,但是在台灣,小型齒鯨因漁業致死的現象卻待正視。目前我們所知道在台灣的幾個致死海豚的漁法,包括流刺網、圍網、延繩釣和鏢魚法。但是沒有人知道,每年這些非自然死亡的海豚到底有多少、被抓到的主要是哪些種類?因為我們對生活在台灣海域的海洋哺乳動物的基本生物資料所知不多,所以沒有任何數字可以評估:什麼種類可能面臨危險而亟待注意?什麼海豚可能資源豐沛而不需保護?

  想要瞭解鯨豚的捕獲率,必須有正確的漁船作業資訊,包括各種漁法的船隻數目、努力量、季節性變化,並且派觀察員上船記錄因漁業致死的鯨豚數目,方能估計捕獲率。而瞭解各鯨豚物種的族群狀況(牠們的分佈、族群分界、族群遺傳結構、族群數量等),則有助於保育物種名單的訂定。如果能有這樣的步驟來從事鯨豚的研究,才有下一步的執法保育的方向與工作方式:在什麼季節、哪些區域、何種漁法、哪些動物來進行保育。有了確實的認識和數字之後,再來審視鯨豚保育法則,是否過多或不足,才能修正到比較正確的方向。

  當年澎湖沙港村殺海豚的錄影帶,送到夏威夷播放,引起西方人的震驚,台灣受到強烈的壓力,將所有鯨豚種類納入保育類,這是情勢所需。就因為這些事件的發生,讓這個島嶼上的人們,開始對鯨豚好奇。在不到十年的時間裡,熱潮形成了,為之傾心的人不在少數,包括我自己和身邊的一群瘋狂朋友。鯨豚擄獲了許多人的心,但是,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和我們一樣,有機會親近和瞭解鯨豚,並且喜愛牠們。對許多漁民和沿海聚落的民眾來說,他們就是漁獲及食物,有部分船長甚至討厭牠們,因為海豚會干擾海上作業;而這群人便遊走在法律邊緣,或者為了討生活,或者為了習慣,暗中從事鯨豚肉的買賣。他們觸法了嗎?那是當然的。他們很可惡嗎?這倒見仁見智。我所見過的這些人,就跟一般人一樣,而且大多帶著城市人不常見的純樸與豪氣。他們所欠缺的,只是是對保育法的了解與支持。他們對傳統飲食習慣,有相當程度的堅持;可是,對他們從小吃到大的食物,卻是很陌生。他們或許不覺得他們有多迷人(就像你不會對著桌上一盤宮保雞丁說:哇,好可愛呀)、不曉得海豚生殖能力其實蠻低的、不清楚鯨豚肉重金屬含量比其他食物高出很多倍、不知道某些近海種類的族群數可能正在下降中、不明白到底為什麼要保護海豚(整個海面都是啊,一點也不少)、不覺得維持生物多樣性跟自己有什麼關係。然而這群人啊,卻是鯨豚保育的關鍵人物,也是亟待溝通和被瞭解的族群。

  如果因為人們無法改變長久以來的觀念和習性,導致保育推展不順利,那麼何不換個角度來做事,進入這些特定的地區,瞭解這些族群,並且和他們溝通,讓人們明白也接受保護鯨豚的觀念,很自然的,消費市場就會萎縮了,販賣的事件當然不復存在,殘殺海豚的現象一定會消失。與其一味指責這些人殘忍,倒不如讓他們明白自己的關鍵地位,進而與動物和平同處。畢竟,頒佈保育法的意義,應該是為了保護動物,而不是為了處罰這些人啊。

  推動賞鯨活動,可以造就部分濱海地區的經濟成長,並且增進當地人對動物的認識,進而與之和平共處,而遊客更可實際的接觸鯨豚與自然環境,感受到海洋的可親與魅力;參與鯨豚擱淺救援,可以激發人的惻隱之心,更讓人了解鯨豚的身體結構和病理,為以後的救援做基礎。然而台灣人民的行為,就像這個島上的生物種類一樣,歧異度極高,有人欣賞、救援動物的同時,也有另一群人以‵食用′的方式來親近牠們。但是想一想,除了賞鯨、救鯨和消費鯨豚之外,還有什麼是我們還沒有做的?在言詞上譴責殺鯨賣鯨食鯨的人,或許可以讓人心情平復一些,但是幾天之後,人們可能就會把這件事擺一邊,然後逐漸淡忘,直到下一回新聞再起。如果想要在鯨豚保育上有成果,現階段的台灣,漁村是一個值得努力的地方,另一方面,海洋更是我們需要虛心工作的地方。

  每當來到海港和漁民相處時,一談到保育問題,常常跟他們討論的面紅耳赤,而後我們總是逃不過被調侃的命運。面對著終年與海為伍的漁民,我們這些城市人的微薄經驗不足取;而法律在台灣,通常只是拿來做〝參考〞。面對這些現實的問題之後,真的深深感覺我們對台灣的海洋、鯨豚和人民習性的了解都不夠深。鯨豚肉查扣事件,正可以讓我們思考,接下來可能還有一段長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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