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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國營事業與政府捐助法人應否納入? 仍待討論

本報訊

「從環保團體角度檢視政府之資訊公開現狀」座談會與談人,左起吳東傑、陳美伶、文魯彬、詹順貴與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陳瑞基。  鑑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立法進度延宕以久,民間團體正組成「政府資訊公開法催生聯盟」,要求立法院各黨團在本會期內優先通過。目前各界對於法案所應規範之內涵多數均有共識,惟對於「國營事業」以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是否應納入應主動公開資訊之機關,官方與民間仍有不同歧見,而這也是行政院版草案與陳其邁等立委所提之版本,最主要的歧異之一,有待後續協商化解。

  針對政府資訊公開法與環保團體相關的理論與實務面,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上週五(12日)於台北NGO會館舉行「從環保團體角度檢視政府之資訊公開現狀」座談會,會中邀請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委陳美伶等專家學者,和與會人員共同討論。

  陳美伶首先就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適用主體、政府資訊定義、公開形式、公開項目、限制公開項目、以及救濟等層面進行說明。有關本法的適用主體,陳美伶談到,有民間團體認為,公營事業以及政府捐助比例50%以上所成立之財團法人,也應納入;然就法制面來看,公營事業未來終究將走向民營化公司型態,公司有其市場競爭的壓力,是否要比照政府機關來要求,有必要再加以考量;有關公司法人的資訊公開事項,也有「公司法」規範,且每一公營事業均有其主管機關,民間透過主管機關取得資訊即可。

  對此見解,中華民國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詹順貴律師則指出,即便公營事業未來要走向民營化,但在完成民營化之前,仍應受到監督。他並指出,在司法方面,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內部簽結」等未進入實質裁決程序的文書,能否公開,從法案中還看不出來。另外,也應要求數位公開,否則屆時公務機關要民眾憑卷號、文號去找卷宗,豈不非常不便民。

  綠色陣線協會執行長吳東傑表示,公營事業的資訊公開有必要規範,例如近日引起關切的台南台鹼安順廠,是屬於中油旗下的中石化公司所有,但中石化於1994年轉為民營,至今仍不願負起責任。

  吳東傑也表示,資訊公開的時機、時間性也很重要。例如民間團體在反對蘇花高速公路時常被問到,「蘇花高環評通過都已經好幾年了,為什麼現在才反對?」問題是當時通過環評的時候,根本就沒有人知道。另外過去曾發生過公告事項張貼、拍照存證完後隨即撕下的情況,如果法律實施後,公務人員仍不能體認資訊公開的精神,純粹只想「走完依法程序」而已,最後的走向令人憂心。

  另外,對於行政院版的「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第19條,羅列應限制公開的項目達10項,與會人員多認為太多,應該再予以縮減。(20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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