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施行細則修正 擬新增中央、地方分工表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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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施行細則修正 擬新增中央、地方分工表

2014年09月17日
本報2014年9月17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環保署16日召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二次公聽會,環署綜計處表示, 此修訂強化了環評程序,讓中央和地方權責明確化,同時也補強了公眾參與及資訊公開。但因認為放寬了多數新增與修定法條,與會環保團體強調,不能將環境敏感區的開發環評下放到地方政府,否則災難將會加劇,同時也要求召開行政聽證會釐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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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係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1條訂定的子法,以作為開發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執行環評法之依據。繼2005年後,召開此第7次修正,於56條條文中,共修改了25項。

由於環署未提出上次會議紀錄,遭在場環團質疑,並為此爭論約1小時;在環團爭取下,環署綜計處在條文對照表中新增「各界意見」欄位,對照修正、現行條文與說明,同時也從頭討論,當場一一在表中填入意見,因此會議僅討論至第14條。

綜計處長葉俊宏表示,公聽會的作用是收集意見做制訂條文的參考,並不會有結論,因此除了公聽會現場意見,也將持續收集書面意見。

在環團的堅持下,新增各界意見欄位,綜計處表示也將加入之後收集到的書面意見

其中第13條:中央與地方之環評審查如何分工,成為了此次討論重點。現況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核定、審議開發行為層級,綜計處則提出附表明列分工,不過遭水資源保育聯盟、彰化幸福媽媽聯盟等部分環團反對。

綜計處在第12條新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所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後,應協助開發單位釐清非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之爭點及協調處理有關機關之意見。」與要求沒有為環評設立專屬網站的縣市,必須以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環保署所設網站作為指定網站。

綜計處科長俞振海解釋,前者是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評審查中扮演的角色,由他們出面協助釐清相關爭點,而非通通往環保署送,防止在過程中才發現許多疑問不是環評能處理;或已有明顯理由不應開發的案子還展開環評程序,屆時又怪罪環評審查過程緩慢,並不斷向環署施壓的狀況。他更透露,許多擔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部會,對此皆持反對意見。

至於後者,則要求縣市政府依法做好資訊公開,環保署目前在網路上設有「環評書件查詢系統」,會議前1星期便會提供相關資訊,會後1個月內也將公開會議紀錄,其餘環評書件內容亦能上網查詢,但縣市政府比照辦理者不多。

此次修正,規定縣市若未設立專用網站者,得在環署網站中公開資訊,杜絕刻意隱蔽,讓民眾難以取得資訊、參與審查的狀況。而第15條,也設立要求妥善公開環評審查過程書件的規定。俞振海表示,若民眾覺得相關資訊需同時於縣市政府與環署網站都公開,也可以討論,歡迎提供意見。

而環署在第13條新增附表中,藉此明訂主管機關分工,讓該由中央或地方來進行環評有所依據,不再依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審議開發行為層級。但在此表中,包括目前不時發生爭議的觀光飯店、旅館便全數交由地方縣市負責審查、監督。環團指出,此舉將把進行環評的權責大舉下放給地方政府,因此大力抵制,甚至提出將此表全數刪除的意見。

彰化環盟總幹事施月英表示,目前地方仍有環評委員遴選機制不被信任、環評審查作業仍未臻公開透明、法制化,以及地方議員財團關說頻傳等情形。她認為,在尚未做好資訊公開、民眾參與的前提下,反對草率開放地方政府環評審查更多開發案。

對此,水資源保育聯盟粘麗玉也指出,她尤其擔憂將環境敏感區位交由地方政府環評審查。環境敏感區包括觀光飯店、社區興建、纜車、土石採區、輸水工程等位於國家公園、國家濕地及水源區的開發案。以現況而論,應皆盡量在中央進行審查。

同時,施月英也批此表太籠統,建議繼續沿用現況,因為重要的是資訊公開。俞振海回應,現況相當混亂,分工表是基於現況釐清,並非全部下放給縣市,也有部分是收回到環署的;至於環團批評,他表是應提出建議,一起將表格內容修得更完整,而非全盤否定,甚至要求全數取消。

除了中央與地方在環評審查上的分工,此修正在第20條也正面表列哪些情況需進入二階環評,預料也會有番爭論。

「在法案上修正一個字,就可能對政策有重大的影響。」俞振海強調。此修正案將繼續召開公聽會,雖尚未訂出下次會議時間,但草案8月就已公開在環署網站上供民眾閱讀,環保署表示,非常期待社會各界到場,踴躍提供意見:書面意見可傳真02-23754262,或寄電子郵件寄至cyho@epa.gov.tw。

第十三條附表一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表一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監督機關分工表

開發行為類型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監督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1.國營事業工廠之設立。
2.園區開發面積逾30公頃。

1.非國營事業工廠之設立。
2.園區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下。

(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1.國道、省道及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之道路。
2.鐵路。
3.大眾捷運系統。
4.商港、軍港、工業專用港、第一類漁港。
5.機場。

1.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市區道路及其他位於直轄市、縣(市)內之道路。
2.第二類漁港、遊艇港。

(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探礦、採礦。

1.採取土石。
2.土石採取碎解、洗選場。
3.採取窯業用土。

(四)蓄水、供水、抽水、引水及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

1.水庫工程。
2.越域引水工程。
3.海水淡化廠工程。
4.中央管河川之河川水道變更及疏濬工程。
5.跨越二直轄市、縣(市)水利區以上之蓄水、供水、抽水、引水及防洪排水工程。
6.國營自來水事業之蓄水、供水、抽水、引水工程。

1.工業給水處理廠工程。
2.直轄市、縣(市)管河川之河川水道變更及疏濬工程。
3.直轄市、縣(市)水利區之蓄水、供水、抽水、引水及防洪排水工程。

(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國有林之砍伐林木。

1.休閒農場或農產品加工場所。
2.公有林或私有林之砍伐林木。
3.魚塭或魚池。
4.畜牧場。

(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

1.都市土地五公頃以上或位於非都市土地十公頃以上之遊樂區。
2.國有林森林遊樂區之育樂設施區之開發。
3.高爾夫球場。

1.都市土地未達五公頃或非都市土地未達十公頃之遊樂區。
2.動物園。
3.公有林或私有林森林遊樂區之育樂設施區之開發。
4.國家公園遊憩區內之遊憩設施。
5.風景區之遊憩設施或運動公園。
6.運動場地。

(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

1.大學及專科學校。
2.大學及專科學校附設醫院。
3.大學及專科學校附設畜牧場。

1.高級中等以下之學校。
2.文化、教育、訓練設施、研究機構。
3.醫療建設。
4.非大學及專科學校之教育或研究機構附設畜牧場。
5.宗教之寺廟、教堂。

(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

新市鎮興建或擴建。

1.社區興建。
2.高樓建築。
3.舊市區更新。

(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1.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
2.除再利用外,以焚化、掩埋或其他方式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且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或許可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3.有機污泥、污泥混合物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

1.水肥處理廠。
2.污水下水道工程。
3.堆肥場。
4.廢棄物轉運站。
5.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或焚化廠。
6.焚化、掩埋、堆肥或再利用以外之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場。
7.一般廢棄物之垃圾分選場。
8.除再利用外,以焚化、掩埋或其他方式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且非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或許可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9.以物理方式處理混合五金廢料之處理場或設施。
10.棄土場、棄土區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或裝潢修繕廢棄物分類處理場。

(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1.核能電廠。
2.水力發電廠。
3.火力發電廠。
4.火力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或汽電共生廠。
5.風力、太陽光電、潮汐、潮流、海流、波浪、溫差及地熱等再生能源發電。
6.放射性廢棄物貯存或處理設施。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1.輸電線路工程。
2.超高壓變電所。
3.港區申請設置水泥儲庫。
4.輸送天然氣或油品管線工程。
5.軍事營區、海岸(洋)巡防營區、飛彈試射場、靶場或雷達站等國防工程。
6.設置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港)。
7.人工島嶼之興建或擴建工程。
8.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
9.矯正機關、保安處分處所或其他以拘禁、感化為目的之收容機構。
10.氣象雷達站。
11.設置石油管理法所定之石油、石油製品貯存槽。
12.於海域築堤排水填土造成陸地。
13.於海域設置固定之氣象、海象或地震等觀測設施。

1.綜合工業分區、物流專業分區、工商服務及展覽分區、修理服務分區、購物中心分區等工商綜合區、購物專用區或大型購物中心。
2.展覽會、博覽會或展示會場。
3.公墓。
4.殯儀館、骨灰(骸)存放設施。
5.屠宰場。
6.動物收容所。
7.地下街。
8.安養中心、護理機構或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等老人福利機構。
9.觀光(休閒)飯店、旅(賓)館。
10.火化場。
11.纜車之興建或擴建。
12.深層海水之開發利用。
13.工廠變更用地作為非工廠開發使用。
14.其他位於直轄市、縣(市)內之開發行為。

 

 

一、本表新增。

二、項次(一)至(十一)為定義不同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監督,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分工,以列表方式明確定於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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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