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施行細則大翻修 部份修正待商榷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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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施行細則大翻修 部份修正待商榷

2014年09月14日
「環境報導」2014年9月14日台北訊,朱淑娟報導

環保署的《環境影響評估施行細則》20年來首度大翻修,並在12日舉行公聽會。

環境影響評估施行細則大翻修 部份修正待商榷

這次主要修法有幾個重點:

一、希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開發案送進環評會前,就要邀公民參與討論,同時釐清一些在環評審查之前就要釐清的事項,例如區位是否合適等等,而不是像現在把所有爭議都擠到環評會上。

第二、用表列方式明訂開發案應由中央環保署或地方政府審查,環保署的方向是希望增加地方審查權限,但問題是地方環評審查一向不被信任,過去許多地方首長支持的開發案,透過程序控制,幾乎沒有不過的。

未來如果再讓地方擴大環評審查權限,情況想必會更加惡化。但也不能什麼案子都到中央審,那條線該畫在那裏就很重要。

而環保署草案中的分工表有許多值得商榷的地方。當天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等多個環保團體提出質疑,例如交由地方審查的幾個項目,包括:工廠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下、遊樂區在10公頃以下、醫院、觀光飯店等等,原本有些應由中央審,現全都劃給地方審查,是否有授權過寬的問題。

第三、中央、地方的審查程序不一,例如中央的環評會議資料會提前上網,但地方政府就不一定,這次修正要求地方要比照中央做法。但除了資料以外,中央環保署審查是較開放的,媒體也可以自由採訪,但地方政府卻多數排拒公民參與、以及媒體採訪。這部份應進一步在法中明訂程序的一致性。

第四、另外依環評法規定,當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需要進入二階環評,但什麼情況才是「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原本有8個原則,由環評委員認定,修正後改以表列方式規範。

表列最大的問題是只能以規模訂定,但規模大小跟環境影響有時不必然是正相關。環保團體舉例,高速公路延伸工程長度達30公里以上才要二階環評,但是否經過人口密集區,可能3、5公里影響就很大。

而且比較令人擔心的是,一旦定出量化規範(例如規模、面積),業者也可能在表列之外,找到規避的方法。

第五、關於一個開發案是否應重新做環評,現在的規定主要是「計畫產能、規模擴張或路線延伸10%以上」者要重新做環評,但修正案其中一項改為「如果開發後的汙染量增加在10%以下」,即使計畫產能擴張10%以上,也不必重做環評。環保團體舉例,六輕目前提出來的擴廠計畫都強調汙染降低,但實際上汙染抵減的項目又不清楚,這部份該如何把關?

當日的公聽會未完,下周二(16日)下午2點繼續在環保署舉行。

※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 http://shuchuan7.blogspo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