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下午,環署進行雲林縣府所制定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審查會議,但環署企圖以內部審查機制決定此案是否備查,不但拒絕媒體進場採訪,也不讓雲縣府出席審查會議、陳述意見。最後從憲法、地方制度法環境基本法、空污法、能源法等5個法制面向提出疑慮,要求雲縣府再回覆。環署並強調,雖然有抵觸中央法令疑慮,但目前未確定是否核備此案,待彙整意見、雲縣府回應,定在考量周延後才做出判斷。
環署表示,不排除再舉行會議、甚至舉辦公聽會來討論。但雲林縣長李進勇則在會前就批環保署干涉,並預測環保署將不會備查此案,甚至可能對外宣告違法無效,但他已有最壞打算,將循大法官釋憲等法制面捍衛地方自治權。
中央研議排除地方? 雲縣:如侵犯自治權將申請釋憲
「這不是環評,不要搞混了。」環保署署長魏國彥回應媒體當場致電詢問,強調「內部研商會議」為由,婉拒各家媒體進場採訪。環署強調此會議為中央主管機關間就法制方面的討論,包括專家學者、行政院、法務部、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能源局等相關部會參與討論,因此未邀請雲林縣府出席。
無法進場參與討論的李進勇上午舉行記者會,「我們已經生效了!」李進勇強調,法律明文規定送環保署備查只是程序,早在縣府公告時,就已正式生效,若中央逕行宣布無效,將是悖離民意,且侵犯地方政府的自治權限,雲縣政府將循大法官釋憲方式,不排除與中央打憲法官司。
會議結束後,環署法規會副主委郭子哲向媒體說明,表示會中從憲法、地方制度法環境基本法、空污法、能源法等法制提出疑慮。郭子哲指出,環基法為綱領、宣示性的法律,不能做為地方自治法規訂定的依據,環保事項在憲法中未明文列舉屬中央或地方,但依憲法111條的權限劃分原則,全國一致的性質屬中央,因地制宜者屬地方;地方制度法30條則規定「法律先占」,自治條例不能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相抵觸;空污法第28條對生煤、石油焦的管制係採許可制而無禁用的規定;能源法第6條,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的調節、限制、禁止的規定。
關於環署指出空污法規定中,對生煤、石油焦的管制係採「許可」而無「禁用」的規定,然此《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雖有禁止兩字,但在5條法條中,僅使用了「不得使用」、「不再核發許可證」等字句。雙方後續將如何解讀此爭點值得關注。而當地環團要求立即停發許可證時,亦有提出不需自治條例,只需實質停發許可證即可的意見。
雲縣自治條例 中央多部會反對
雲縣內的台塑六輕讓縣民的健康亮起紅燈,其中燃燒石油焦與生煤發電排放大量二氧化硫等有毒物質,更遭指為禍首。在當地民間團體的期待下,雲林縣5月通過並在本月10日公告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宣示1年後縣內產業不得使用石油焦、2年內禁燒生煤。由於六輕生煤使用量佔全縣98%,此條例也遭視為「六輕條款」。
但此自治條例再送往中央備查前,就已引發中央相關部會的反對。不但經濟部提出自治條例違反《能源法》與《空污法》的見解,若無獲展延,將共有6部燃煤發電機組得停機,將因此短少近400萬瓩的電力,7月起恐將限電。行政院長毛治國亦以「各自為政」重砲雲林縣,並提出此舉將導致台灣缺水缺電。
環保署也提出牴觸「能源法」的質疑,甚至環署署長魏國彥16日還寫文〈山寨版地方自治〉投書媒體,批雲縣「據地為王,自訂法律」。環保署24日下午召開會議討論是否備查,包含經濟部、內政部、行政院法規會都會出席表達意見,待意見蒐整後由環保署空保處做出政策判斷,送環保署長魏國彥簽核。
台塑許可證仍獲展延 雲縣訂出2年內禁燒期限
雲林縣環保局指出,雖然此自治條例並無罰則,但工廠未取得許可證而燃燒生煤或石油焦,環保局將以《空汙法》第58條,開罰10萬元至100萬元,限期通知補正,按日連罰,情節重大者勒令停工。
目前麥寮汽電將在28日到期,台塑塑化一廠也將在7月14日到期,這兩張許可證的展延申請,二度遭雲縣府退件。但在24日上午的審查中,最終獲得同意展延,雲縣給出直到2017年6月9日的期限,正好符合自治條例2年內禁燒的規定。
雲縣環保局更表示,許可的排放量以近5年紀錄中最低量為基準、不良天氣日減產5%、生煤的含硫量必須降低等,預計排放量將會減少兩成。
無法出席表達意見的雲林縣長李進勇,偕立委劉建國於立院舉辦記者會。圖片來源:雲林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