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濱工業區污染核可太寬鬆 多給超過五倍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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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濱工業區污染核可太寬鬆 多給超過五倍

2013年08月28日
「環境報導」2013年8月28日台北訊,朱淑娟報導

12年前,環保署環評審查通過彰濱工業區,核給一個相當寬鬆的污染排放量,環保署空保處在3年前檢討,如果依這個量排放,會造成當地空氣不良影響,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提「環境調查報告」降低核可量,昨(27日)第五次審查。

彰化醫界聯盟表達,彰化地區有包括六輕、彰濱等多個污染源,空氣品質已不好,要求環保署應先訂定中部空污總量,然後再討論彰濱工業區的空污總量。

專案小組主席龍世俊綜合在場委員意見,最後決議兩案併陳送環評大會討論。方案一:維持工業局提的減量。方案二:工業局提的減量再減半,未來彰工電廠及崙尾東區要開發再做環評加上去。

項目

SOx

NOx

TSP

PM10

PM2.5

VOCs

1999年原核定量

19600

27400

5700

未核

未核

未核

減量方案一
(含彰工電廠)

   8971

10054

2155

增訂1582

增訂1017

增訂777

減量方案二

(不含彰工電廠及崙尾東區)

   3217

  5622

1135

增訂839

增訂646

增訂624

排放量(噸/年)

位於彰化沿海的彰濱工業區總面積3643公頃,分三期開發,原預訂2000年開發完成,現調整成2030年,崙尾東區就是第三期工程。至於彰工電廠,則是台電已向工業局買地,但多年來環評並未通過、台電也未放棄開發計畫。

昨天環保署跟環保團體雙方訴求好像雞同鴨講,環保署認為自己是主動要求把原核定量減低,環保團體應該支持快點通過,才好使用較低的核定量管制,為什麼要反對?環保團體則認為不先檢討大區域空污總量,怎麼知道彰工再核的量合不合理。

但這個事情暴露出幾個問題,環保署及經濟部都不應迴避。

一、誰來查核並修正核可量、實際量的差異

環評審查核給開發計畫的空污排放量、用水量等都只是開發前的估計量,站在廠商立場當然絕對會高估,環評委員當下也沒能力判斷那些量合不合理。因此在產能計畫不變的情況下,加上生產技術逐年進步,核給排放量一定會多於實際排放量。

以彰濱工業區為例,1999年核給的量、工業局自提的減量方案二(還是遠高於實際排放量),幾乎差了五倍之多。

這種核可量、實際量之間的差距,就需要環保署定期檢視,發現不合理的就應要求減量,這次空保處願意主動提出值得肯定,但這只是極少數的案例,絕大多數都是不檢討的。以致於廠商把污染、用水的核可量當成自己的財產,還可以轉移、變賣,中科三期沒用完的給中科四期,明顯不合理的事卻不斷沿用。

而這次工業局提出的修正量,也遠高於目前實際排放量,廠商預留一些量做為未來開發所需可以理解,但依據什麼來訂出這個修正量、這個修正量對環境影響如何卻未說明。然後,工業局提出的方案之一還預留彰工電廠、崙尾東區這兩個根本還沒開發的案子,如果通過此案,那彰工電廠是否就等於過了?

二、空有法條無法執行的空污總量管制

環保團體要求先訂彰化空污總量,但環保署就是辦不到,原因出在空污法第8條雖授權環保署訂定區域空污總量管制,但第12條又加入必須會同經濟部同意。經濟部當然不會同意,最好污染排放量愈寬愈好,開發才不會綁手綁腳。

但就像昨天彰化秀傳醫院外科主治醫師蔡志宏說的,彰化癌症病人愈來愈多,健保費在增加,政府不應一直容許效率差的工廠繼續進駐,這是在販賣人民的健康去取得廉價的效益。因此環保署責無旁貸要去面對訂定污染總量的問題。不能老是雙手一攤,只要說工業局不同意自己就沒責任。

三、地方政府的減量責任在哪裏

另外關於空污減量,中央、地方各有手段及工具。環評核給一定工廠的量,地方不必照單全收,一旦污染排放已足以影響民眾健康、或造成環境影響,就可透過核發許可去調整。但實際情況是你看我、我看你,極少主動要做什麼。

環保署空保處長謝燕儒認為,這次工業局提出的減量方案看起來是有誠意的,待環評大會時會再提出減量意見。

※ 轉載自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 http://shuchuan7.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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