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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短評:一週回顧
2003-01-12~01-18 --﹥ 作者:波特曼 2003-01-12-2003-01-18 立法院第二會期於週二結束,這個會期通過許多環境相關的法案與修正條文,許多都已延宕多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環境基本法」通過、馬告國家公園預算則獲保留至國家公園法修正後。讀者可以藉由網站的「資料檢索」功能找到相關新聞掃瞄,也可由以下連結至國會圖書館詳細閱讀通過條文。 我們可以觀察到農業發展條例與都市計畫條例的修正,提供地方政府進行土地規劃與發展計畫時有更清楚的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與下會期的低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條例都是原能會希望將核能問題法制化的步驟。自來水法的修訂與制訂飲用水管理條例,意味供水品質的確保受到法律保障,主管機關在水價上漲壓力之下必須先著手改善供水品質。 「土石採取法」的制訂在過去幾個月引起許多疑慮,許多縣市的民意代表、砂石業者蠢蠢欲動。最後這個法案針對河川砂石及陸砂、海砂等土石採取管制採取總量管制,若業者違規超挖將處新台幣50萬元到250萬元罰鍰,盜採者可連續處每次10萬到100萬元罰鍰。業者採取砂石必許取得許可證,並同時辦理水土保持、整復及防災措施,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可收取環境維護費,作為地方建設經費。這個法案明訂多項罰則,並要求業者有預警觀念及災害通報,對長期以來遭受砂石開採迫害的地區可算是一大福音。不過,由於法案規定進行砂石場檢查者為地方政府機關,現有執行取締非法人力不足的問題將會持續,這是大家必須警覺之處。 另外「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則首次授權律師或如消費者保護協會等公益法人團體,就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等民生消費案件,對廠商提起「共同訴訟」。上述團體並得就「可能危害不特定消費者」的商品,提起「不作為」訴訟,要求停賣或停止生產該商品。新法也特別增定「共同賠償」及「強制列為原告」等條款,賠償對象應以共同訴訟當事人全體為對象,不得個別設定賠償數額;若有部份受害者不願成為原告,法院得在特定條件下強制納入。共同訴訟求償案須對外公告,讓有類似遭遇的受害者有機會可以加入訴訟,以保護不特定或隱藏性消費者權益。(摘錄自1月14日中時晚報)。將來民眾遭遇環境污染等情事,除了上街頭抗議之外,還可以像電影「永不妥協」一樣,循法律管道上法院為自己及其他受害者共同爭取合理賠償。 相關法案與修正條文一覽表
【參考網站】
◆新聞短評:一週回顧 2003-01-12~01-18 --﹥ 作者:波特曼 2003-01-12-2003-01-18 中國國家海洋局發佈了2002年中國海洋環境公報,報告顯示出海域未達到清潔水質標準的面積約為17.4萬平方公里,比前年增加了1千平方公里,部分地區污染較去年更為嚴重,最差為渤海與東海沿岸。 這份資料雖然負面,卻有一項正面的意義存在,便是中國大陸已經正視海洋污染的問題,並建置「全國海洋監測網」,2003年初開始運作。這是利用衛星、飛機、船舶、浮標、岸基監測站等手段構成的海洋環境立體監測系統,全面展開海洋環境質量和海洋生態監測,對海洋潮流、暴風、巨浪、海冰以及海上溢油等海洋環境問題進行監測監視。它從過去單要素監測擴展為水文、氣象、物理、化學、生物、生態環境、污染事件等全項目、多介質、多學科的監測。我們可以因此窺見中國大陸的海洋科學領域將由此進入新的起點。 此外,在海洋事務範疇中國有專屬單位「國家海洋局」負責海運、海域管理、環境保護、海洋災害應變與研究等等。 而台灣呢?雖然台灣是海島、眾多漁業人口、遠洋與養殖漁業技術與產量均豐富,然而我們的漁業事務在農委會下的漁業署,海洋環境監測、研究與海洋資源保育等工作也在漁業署「專責」漁業的情況下顯得不足。雖然台灣在民國90年3月由行政院研考會出版一本「海洋白皮書」,我們卻仍看不到政府推出明確海洋政策;台灣的海岸開發破壞與污染這麼嚴重,也不見海洋環境監測網的建置。阿瑪斯號污染事件爆發後,才發現包括墾丁國家公園在內,對於龍坑海岸的一切生態資料付之闕如,以致於未來在法院上失去賠償依據。 未來在面對海洋永續發展的課題,以及現在要回顧檢視台灣海洋環境,台灣海洋事務要努力的空間還十分寬廣。 【參考網站】
◆新聞短評:一週回顧 2003-01-12~01-18 --﹥ 作者:波特曼 2003-01-12-2003-01-18 我想各位都如同我一樣,每次看到綠色和平組織的抗議行動都覺得很有意思。1月7日綠色和平組織成員與印度波帕爾市(Bhopal)化學災變的倖存者,將取自災變現場的毒性廢棄物傾倒在荷蘭道氏化學公司(Dow Chemical)荷比盧生產總部。在這場抗議行動背後,呈現的是一場慘重的悲劇。 波帕爾市毒氣異氰酸甲酯外洩事件發生於1984年12月3日,共造成約2500至7500人即時死亡,近5萬人受傷,這為全世界最嚴重的工業災變。此次抗議行動所用的,正是取自該事件發生後,一批棄置於當地的廢棄物。當時出事的美國Union Carbide殺蟲劑公司只是為了省錢,並沒有完備其安全與預防措施,而導致不幸的後果。Union Carbide已在2001年由道式化學公司併購,與此同時,案發當地廠址四周散落的有毒廢氣物仍無人負責清理。儘管已過了18年,2001年的報告指出,有毒的物質仍然持續污染廠區附近土壤與地下水,至今估計造成2萬人死亡,而且每天都在增加當中。 這事件表面上突顯出危險品工廠作業安全的重要,美國在1992年完成高危險性化學物質製程安全管理的立法,日本、歐洲的相關法規也先後制訂。 另外隱含一點更重要的事實是,來自已開發國家的跨國公司在開發中國家設立工廠,並不一定會依照其在母國所受要求的高標準,往往為了省錢或是使用廉價勞力,甚至根本就是為了規避母國高標準的環境與公安標準,不在乎犧牲發展中國家的環境與勞工的生命安全。而發展中國家也由於亟欲發展經濟而歡迎高污染工業進駐,也忽略環境保護與勞工安全;同時在國際上沒有法律約束跨國公司的行為下,隨著全球化的腳步,這個情形更趨嚴重,不啻為一種「無形暴力」與「歧視」的不義行為。 目前,歐盟已要求其會員國所屬的跨國公司能在境外能遵守歐盟工業標準,諸如中國大陸的開發中國家也開始注意境內跨國公司污染製程與廢棄物的處置,並漸漸制訂與世界相同標準的法規。 綠色和平組織與印度當地受害者組成的聯盟持續積極活動,促使道式化學能負起清理與道義責任。而道式仍頑強抵抗,宣稱其責任已在當時的賠償而終結,道式並進而控告抗議滋事份子。這場爭議勢必繼續下去。 【參考網站】 ■知性專題:一週回顧 2003-01-12~01-18 --﹥
■[蝴蝶簡介]孔雀蛺蝶冬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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