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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關懷事件] 水產養殖用地對東北角海岸景觀衝擊 陳情書 案由:邇來據報載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國有非公用海岸養殖用地開始辦理業者放租問題,恐有危及海蝕平台再度被開挖現象,請國有財產局正視海岸土地保育議題,依現有合法之實際養殖範圍及面積辦理放租,以為後代子孫留下珍貴地景資源。 說明: 一、民國71年年間發布實施東北角風景特定區實施計畫書當時有明文規定「該計畫區內經台北縣政府於民國68年9月禁建前,依法核准有案之區劃漁業權範圍,不論已否養殖,均予劃設為水產養殖區,以供養殖九孔、鮑魚、龍蝦及其他水產類使用,計畫面積共20059公頃,其中2054公頃位於海域內。」 二、依照「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土地使用要點」規定,除編定為「水產養殖用地」外,均不容許做為水產養殖使用。而現行漁民漁業養殖權利範圍大於實際水產養殖面積,易言之,仍有部分水產養殖用地尚可開挖養殖,但大部分位置是在海蝕平台「地質保護區」內。台北縣政府農業局本諸照顧漁民權益仍主張應依漁民漁業養殖權利範圍之土地辦理放租。惟依「漁業法」規定,漁民漁業養殖權利雖屬物權性質,仍有消滅要件,如涉及環境保護及公益者,得依「漁業法」第29條第1項第4、8款規定檢討終止。因此,國有財產局應僅以符合養殖用途之土地使用分區且已有實際養殖事實之部分辦理放租,勿再擴大放租,以免業者擴大興建養殖池而破壞東北角海岸百萬年來所形成珍稀之海蝕平台自然資源,而且將是一夕間破壞殆盡。 三、再則依照「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作業程序」規定,土地管理機關辦理用地出租,應先查明申租土地編定之計畫用途,再會同相關機關勘查研議有關限制使用條件等,建議國有財產局不可一意孤行辦理超出現行實際「水產養殖用地」範圍之放租,應依現有合法之實際養殖範圍及面積辦理放租,以維台灣東北角珍貴的海岸地景資源。 此致 連署陳情人: 相關單位地址資料: 台北縣政府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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