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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國家公園警察]

認識國家公園警察隊

作者:陳佳聖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說到國家公園執法人員,你想到誰?

  其實早在民國73年台灣成立第一座國家公園--墾丁國家公園時,74年5月隨即成立了墾丁國家公園警察隊,而其後每座國家公園成立之時,警察隊也相繼成立,專門負責國家公園的管理及執法工作,可喻為一雙緊緊看顧國家公園的眼睛。

  民國87年,為了統一事權、強化組織功能及推動國家公園之勤務需要,正式成立「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將原本6個「國家公園警察隊」(陽明山、雪霸、玉山、墾丁、太魯閣、金門)改隸為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各警察隊,下設各小隊。而各國家公園警察隊的工作範圍包括:執行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之維護、災害急難之搶救、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協助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法令及其他有關警察法令及警察業務等事項。

  雖各國家公園蘊涵之自然資源景觀、人文史蹟亦截然不同,但保護自然資源景觀,維護園區內治安秩序,確保遊客安全,以服務為主,預防為先,勸導為要,取締為輔來達成公園警察任務之特性是一致的。

國家公園管理處和當地分局

  而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的工作內容,係為落實國家公園法所揭櫫的「保護國家之特有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提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在生物多樣性保育之原則下,推動國家公園自然保育、生態系監測、棲地復育、資料庫建置等工作、並藉由自然生態工法有效保護園區環境、透過生態旅遊及各項解說教育活動宣揚國家公園保育理念,並建立與在地(原)住民合作夥伴關係。有別於國家公園警察隊執法取締的工作。

  在部分國家公園範圍內,當然也有當地的分局派出所維護一般的治安秩序,處理刑事及民事大小案件,工作內容與國家公園警察隊不盡相同。除了執法法源不同,國家公園警察隊在保護國家公園生態資源的責任與義務方面,更是不遺餘力地推動。

國家公園警察的工作

  當國家公園警察在執行公權力時,多以國家公園法為主要的法源依據,再以其他相關法令為輔。所以在國家公園的違法事件中,大到拆除國家公園內的違建,小至竊取國家公園內的一花一木、一土一石,都是國家公園警察的工作範圍。當然在國家公園內的酒駕或交通違規,國家公園警察也不能視而不見。

  國家警察隊長期以來一直很努力於落實自然資源保育的工作,但饒是如此,國家公園的面積廣大,警察隊的警力卻相對有限,平時光是執行一般勤務就夠 他們忙的了,因此,面對生態保育相關的違法,大多以消極的開單方式來防治。

  從第一座國家公園成立到現在,已經20年了。國家公園管理處一直在積極加強與住民的溝通協調,希望在保育原則下,兼顧社會環境變遷及民眾生計需求,建立與(原)住民合作夥伴關係。惟近年來,彼此間的關係雖有改善,但衝突仍在;因此,在面對保育政策、商業利益與當地住民(含原住民)捍衛生存權之間的衝突時,時常讓身為執法者的公園警察感到為難。此外,儘管管理處持續加強環境教育活動與宣導生態保育觀念,仍有部分民眾知其不可為而為之,這一狀況對於執法人員的熱情打擊不小。

  看來,我們雖有專業的國家公園警察來看顧國家公園,但是仍有無力感。除非全體國人都能動員起來,包括當地居民、業者、遊客及國家公園相關執法或管理人員,大夥明白「警力有限,民力無限」的情形,一起為這些珍貴的自然資源努力,相信,這會是一股強大的保護力量,散佈在國家公園的各個角落。

【下集預告】

 下一次我們將要繼續為您揭開國家公園警察隊的面紗,他們的執法經驗、苦、與樂。

 本專欄與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合作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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