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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共識網路論壇]

販賣業者的環境責任 

作者:波特曼(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還記得拿寶特瓶到便利商店換回收金的日子嗎?當年這項措施可說是台灣的資源回收工作的開端,也與今日民眾的資源回收知識與習慣養成,有很大的關係。

  時至今日,主要的資源回收任務已由各地的清潔隊接手,然而,包括便利商店的販賣業者、零售商與通路商等,因屬製造者延伸責任系統中與民眾接觸的第一線介面,對於逆向(資源)回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只是台灣將製造者延伸責任的原意扭曲,連帶這第一線介面的功能也幾乎喪失。

資源回收任務 法令明文規定

  根據廢棄物管理法第15條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的廢棄物若具有不易清除與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與有害物質之成分、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這些特性,「販賣業者」與物品或包裝、容器的製造、輸入業等皆有共同回收、清除與處理的責任。

  至於應負擔回收責任的販賣業者,環保署於90年8月擴大公告範圍,並在91年10月起改列在《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中,規定範圍為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交通場站便利商店業、汽機車加油站、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販賣業、無線通信器材零售業、攝影器材零售業等容器或乾電池之販賣業者。販賣業者的任務簡單來說,就是設置資源回收的空間與設施,提供消費者投置應回收的容器與乾電池。

回收效益 便不便利有差別

  照理說法律這樣規定,販賣業者理當遵守才對。然而,實際執行上又有一些狀況發生。

  由於全國都會區都已經進行強制全面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民眾只需把資源垃圾交給清潔隊員即可。同樣以都會區為密集分布區位的販賣業,其所開闢的資源回收窗口,自然成為民眾的次要選擇。而販賣業者也往往為了營業管理,將店內的資源回收設施設置在不顯眼的角落。這樣一來,不但使民眾利用率低,還可避免民眾趁隙將一般垃圾投入資源回收桶中,造成清理上問題。

  環保署近年來的政策,譬如廢日光燈管與生鮮托盤的回收推廣,一開始都仍是以販賣點為主,然而實行效果也不彰。販賣業者若沒有在消費者將產品帶離商店時,告知他們樂意回收廢棄物品或包裝,一般消費者根本連是否可在販賣點回收都不知道或不關心,遑論將回收品從家中或辦公室帶回販賣處回收。

  以回收廢乾電池而言,商店的櫃檯上可能擺滿商品預購名錄與促銷商品,乾電池回收桶卻往往硬被放至於櫃檯後方或地面上,致使消費者忽略,而無法有效利用此一回收管道。當先進國家的廢電池回收率超過50%時,台灣僅有17%,主因便是回收管道的不便利與不明確所致。

回收之外 還有更多環境責任

  回收尚待努力,但販賣業者不單單只有這項環境責任。以商品生命週期的觀點來看,商品從原料、製造、消費至廢棄處理,販賣業者具有將商品從製造者帶給消費者的重要任務,這是一個關鍵角色。就是因為販賣者將商品交到消費者手中,這時若主動告知消費者回收責任,教育回收知識,回收率便會提高,環境污染就會減少,不僅不主動提供塑膠袋而已,還應推廣綠色消費行為。此外,未繳交資源回收費用的製造廠商的產品則不販賣,也是法律規定販賣業者的責任之一。

  在台灣,綠色商品推廣不易且市場不通暢,販賣業者未具備環保觀念而與消費者交易,是重要的原因之一。若販賣業者重視環境責任,主動推廣環保綠色產品及其廢棄回收的管道,則可促進環保消費經濟及物質循環通路。

  一方面要求販售點的回收任務,另方面則應要求製造者於源頭進行綠色設計及垃圾減量。今年(2005年)8月起,環保署試辦超市生鮮托盤與雞蛋盒裝改換成生物可分解材質的措施,這便是從製造端加強環境責任所進行的努力。

  當製造商開始投入綠色設計與製程污染改善,並推出這些綠色設計產品於市面時,也需要販賣業者在行銷推廣上的支持與鼓勵,才能促使環境友善的消費型態成型。

  畢竟販賣業者是以銷售商品為營利手段,而消費行為同樣是民眾日常生活中所不可或缺,如何在消費及滿足所需時,又能傳遞正確的環境責任觀,需要業者與消費大眾的配合與互助,才可在現實生活中的發揮成效。
所以,下次去便利商店時,就要求店員把乾電池回收桶擺在醒目的位置上吧!(200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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