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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為環境保育與經濟開發求取平衡點

百科博士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流程圖(圖片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網站)  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時,針對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以及經濟、文化、生態等不同層面可能受衝擊的程度與範圍,事前進行科學、客觀、綜合性的調查、預測、分析與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且公開說明及審查(參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4條)。

  相對於早期偏重於污染控制及公害防治的環境管制方式,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是依循永續發展理念中的預防原則,期能在環境被破壞之前,加以避免或減輕影響;並希望透過科學、客觀的分析方式,在環境、經濟和社會發展間,求取一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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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概念,最早於1966年美國眾議院的一份報告中出現;1970年生效之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正式將環境影響評估納入國家環境管制的體制之中,成為各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基礎。

  我國自1974年開始,便考慮引進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到了1994年,終於正式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法。其中對於環境影響評估的流程,亦參考美國與其他國家的制度,構成目前二階段環評的架構。在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部份,直接由開發單位提交「環境影響說明書」供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如認為不需要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則僅需於實際開發前進行公開說明會即可。如果審查發現開發行為可能對環境造成重大衝擊,就必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此時開發單位就要負責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相關機關,並在開發場址附近陳列30天以上,同時於平面新聞媒體刊載相關事項。規定的陳列期滿後,還要舉行公開說明會,參考有關單位、學者專家、當地居民及團體的意見,編製「環境評估報告書」,並舉辦聽證會,最後再一併交由環保主管機關審查。

  環境影響評估除了可用於具體開發行為可能造成的環境衝擊外,在國家政策研擬的過程中,也應該同時分析重大政策對環境的可能影響,因而產生所謂的「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由於政策環評所涉及的範圍和調查分析,皆十分複雜、廣泛,因此雖然我國政策環評的相關法規在1998年已告完備,但一直到2001年4月,才針對高爾夫球場設置的議題,完成第一份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發展至今,由於現有的環境調查、分析方法有其極限,特別是對於社會發展的相關部份顯然有不足、不夠詳盡之處,常常引起爭議,因此已開始希望透過資訊公開、民眾參與等機制,在客觀的學術分析之外強化溝通及交流,在環境、社會、經濟3個層面上,對政府政策、開發行為的環境影響,做更進一步符合永續發展原則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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