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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與倫理] 政治生態學
編輯:愛蜜莉.貝克,麥可.李察森 政治生態學,主張環境倫理必須成為一個團體的共識,大家必須一起行動;一般將這種主張稱為「綠色政治」。自然環境最首要的意義是做為「公地」,是有益於公眾的資產;任何一種環境倫理學如果無法影響環境政策,便形同無效。 以「環境倫理」為社會品質加分 制定政策必須考慮「公地」與許多不同因素之間的關係,例如資本主義、擁有生產工具的人、市場力量、勞力人口、房地產發展政策、個人私有財產權、人口控制,以及利用自然資源製造的產品應如何公平分配等等。資本主義和個人主義不會主動顧及公眾利益。也不會有隻「看不見的手」確保一個民族與其自然景觀之間處於最佳的和諧狀態,或在該民族面對自然界動植物系、生態體系及事關未來世代的議題時,永遠能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定。 人類大多是根據本身的利益行事,而且會因此不惜犧牲自然環境,除非環境政策驅使他們反其道而行。一味追求短期利益會使情況一發不可收拾,尤其與某些社會力量結合之後更是如此。因此,立法規範個人與營利事業單位應如何使用自然資源十分必要。 深入來看,這樣的倫理學在問:歐洲啟蒙時代的理性思惟與新興的生態運動,在理論和實務上是否相容。科學、技術、工業、民主、人權、自由、滿足偏好、追求付出成本後的最大獲利、消費者主義——這些全都來自啟蒙時代的世界觀,而且每個都是造成目前自然環境岌岌可危的罪魁禍首。根據倡導政治生態學和綠色政治人士的說法,啟蒙思想所揭櫫的那些積極的人文主義,必須以生態學的觀點多加節制和淬勵。 考驗民主國家的方法之一是,觀察該國公民是否能夠實踐理性的節制,並發展出一種對待環境的倫理學,如同美國人過去25年來一直在持續耕耘的,不過這大致上還在公民倫理的範圍內。在21世紀更進一步的考驗將是,一個民族是否能從人類所在的生態體系著眼,追求人類全體的福祉,並發展出以環境為關懷核心的環境倫理學。一個社會的品質,不僅可以從它如何對待其奴隸、女人、黑人、少數族群、殘障人士、兒童或未來世代來一窺究竟,也可以從它對待其動物系、植物系、各個物種、生態系統和景觀地貌的方式上看出來。 將「生態價值」融入公共政策 但真正能造成改變的,還是我們促成通過的法令規章。雖然關於取得水、牧地和木材等公眾資源的相關法規與限制已經由來已久,而以公眾利益為考量所制定的規範,以及將公共用地做為多種用途也早已行之有年,但「生態價值」卻一直到大約1960年才開始在政策裡出現。過去25年來,具有環境保護概念的法令持續實施中,其中包括美國國會制定的1百多項法案,各州、郡及市政府也有數百項法案陸續通過。 國家環境政策法案(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要求重大的聯邦計畫對其可能造成的環境衝擊,必須提出詳盡的說明,並且細述其他可能的替代方案。環境立法和環境訴訟案件一直大幅增多,而針對各相關環保局署如何使用公共用地的問題也引發許多爭議。大家越來越相信──一個國家的寶物包括自然賦予我們的一切,其中有些令人賞心悅目、有些則為生存所必須,但兩者的意義都不只是商品而已。 某些倫理上的抉擇由個人決定,但有時候我們必須大家一起完成決策,透過「互相施壓,彼此約定」來達成一些由單獨個人、利益團體或企業無法做到的事。對於土壤、空氣、污染、臭氧層、誘變因素、野生動物、以老鷹為國家象徵、瀕臨絕種的生物以及未來世代等等,必須有一套管理倫理。這種倫理是自發性的,因為它經由民主方式凝聚出理性的共識。如果沒有民眾普遍出於自願來守法,任何法律都無法切實執行。 本文譯自:愛蜜莉.貝克及麥可.李察森編輯,《倫理學的應用》(Ethics Applied),第二版,第11章倫理學與環境Ethics and The Environment(紐約:賽門與舒斯特出版公司,1999年),頁407-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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